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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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雷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雷山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雷山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

2、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第五条雷山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第二章合理容测算及单元格划分第七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雷山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第八条根据区域分割,

3、将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雷山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第九条雷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或城市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在政务公开栏目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的零售点动态

4、数量及单元指导数为准。并向社会公布。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第十条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1 .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内及学生通勤进出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在此次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前,许可在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范围内的不予延续;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

5、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3 .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4 .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5 .因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管理要求设置门禁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1 .居民小区内(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等)原则上按照(实际入住人口)每15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

6、中,设置2个以上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2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大型集贸中心内的零售点数量,按实际经营门面100个商铺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内外互通门面只能办理一个零售点,同时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道(主干道)的门面。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5个。3 .对于辖区内大中型工程在建项目,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经营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立卷烟零售点: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在200人(人数数据以工地在册施工人数为依据)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工程完成后该卷烟零售许可

7、证到期不予延续。4 .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封闭式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1.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须与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保持一定距离。在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干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80米,在背街的巷、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60米。在各镇所在地的主干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60米,在背街的巷、道最小直线距离

8、不得低于160米。2 .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所属行政村村委所在地3公里以上的独立自然寨原则上按照每5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人口流量和消费相对集中地点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中,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一个行政村布局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3 .景区内主街道按照每80个商业门面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道路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80米。背街道按照每150个商业门面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道路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60米.4 .公路沿线:公路沿线(县道、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申请办

9、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2000米。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二)企业类型改变的;(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2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

10、申领许可证的;(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七)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场所。(八)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九)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雷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2 .经

11、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申请变更到雷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二)城区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个独立(指进口经营主体的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超市、商场、购物中心、便利店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5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不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12、,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受所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o(一)属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中所列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除外);(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四)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五)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符合上述

13、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格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

14、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因此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7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3 .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

15、、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4 .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5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及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场所);(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3 .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16、4 .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第十五条下列场所不得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o(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

17、经营烟草制品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三)各类非经营副食日用商品为主的经营场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烟草专卖局明文规定可给予行政许可的除外。(四)城镇所在地用自建房或小区内住房改为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连接的经营场所。(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经营的。(六)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等)(七)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第十六条雷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

18、布后实施。(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二)调整情况通过雷山县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雷山县政务服务网、雷山县政务服务窗口(雷山县烟草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第十七条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

19、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第十八条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雷山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雷山县政务服务网、雷山县政务服务窗口(雷山县烟草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31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

20、料完全隔离,从一个通道内能同时到到这两个区域的属于不相独立。不包含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二楼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具备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

21、、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雷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步行距离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

22、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41第二十六条本年度雷山县零售点测算合理容量为865个,此合理容量即为本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面向社会公示。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第二十七条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雷府办发20200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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