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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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

2、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是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七条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第八条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第九条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第十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具有团结协作精神,集体主义观念较强,善于团结广大同学。第十三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与公关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在学生

3、中有一定的威信。第十四条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十五条学生干部应履行的职责:(一)带头贯彻、执行和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校风;(二)认真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关心帮助同学,倡导良好的学风;(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四)积极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五)完成组织和老师交给的任务,并定期汇报思想工作。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第十六条学生干部产生的顺序是先产生班级班干部、各院部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再产生学院团委干部和学生会干部。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

4、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十八条校、各院学生会干部、团总支(学生)成员每一年改选换届一次。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年改选换届一次。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上级主管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第十九条学生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兼任(班级干部),如果由于先产生班级干部引起兼职情况,可以及时通过补选进行调整。第二十条院、各系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学生)成员产生办法:(一)学生自荐:向校团委、各学院有关部门递交自荐书,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

5、理和锻炼的信心;(二)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各班级辅导员及各系团总支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三)除按有关章程实行换届选举外,每学年要集中调整一次.临时调整由院团委、各学院团总支实施;(四)凡是到院学生会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人选,由校团委召开团委委员内会议讨论通过;(五)参与选拔的学生,将对其进行严格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六)由院、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学生班级干部(班委会、团支部)产生办法:(一)由本人自荐、所在班级同学推荐或辅导员推荐;(二)班级全

6、体成员举行公开民主选举,当选班级干部者由辅导员任命具体任务;(三)各系团总支、辅导员有权临时任免、调整班级干部。班级干部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四)学院大一新生,由各班班主任根据其高中档案了解其以往表现、特长、奖惩情况和高考成绩,委任临时团支书和班长等班级负责人。经过军训及迎新等系列活动,同学相互了解后,由各班班主任召开班会投票选举确定班委成员。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院组织的有关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二)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有被推荐或自荐到上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学生会任职的权利;(三)参评

7、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四)在考核时依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得到加分;(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待遇。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的规章制度;(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帮助同学,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同学意见,维护广大同学权益,起到联系学院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同学共同进步;(三)积极主动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任务,虚心接受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诚实守信,按章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四)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带头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培养创新

8、意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不断提高运用知识服务社会的本领,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弘扬民族精神。思想上向高标准看齐,生活上不比阔气,不铺张浪费,不贪图享受。第五章学生干部的考核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进行考核,各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学生)、班级干部由各学院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学生于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核结果由学生处和团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同学监督。第二十六条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理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

9、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以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推优入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增强考核效果。第二十七条凡在任职过程中,已不符合任职条件者,由主管单位(所在院团总支和院团委)解免其职务,并指定临时负责人直至换届选举;被解免职务者重新达到任职基本条件时,方可有权参加下轮学生于部选举;凡被解免职的学生干部在考核中均为不合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自动辞职。(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不积极参加校、各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2次者

10、。(三)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四)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五)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列班级学生总数后50%者。(六)无故旷课,无故迟到或早退,无故缺席者。(七)无故不参加校、各院学生干部工作会议累计2次者。(八)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九)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十)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十一)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十二)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十三)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十九条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第三十条学生干部有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者,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院学生部可视不同情况予以免职或撤职。因辞职、免职、撤职而出现的职位空缺,可通过补选或由所在组织提出新的干部人选进行调整产生。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以下学生:(一)校、各院学生会干部;(二)各学院团总支(学生)成员;(三)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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