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泽节水有限公司年产4万套节能泵、5000套节水型喷灌机及25万米PE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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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年产4万套节能泵、万OO套节水型喷灌机及25万米PE管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弘泽节水有限公司编制日期:期2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4万套节能泵、5000套节水型喷灌机及25万米PE管生产线项 目项目代码2205-320322-89-01-204802建设单位联系人燕灿灿联系方式1519069*建设地点徐州市沛县胡寨镇康庄北路2号地理坐标(Elnjg 0 分 33.890 秒,N 34 度 40 分 54.852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441泵、真空设备制造C2922塑胶板、管、型材 制造

2、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三十一、通用设备制 造业69泵、阀门、压 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53塑料制品 业建设性质Y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 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 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 142 号总投资(万元)17000环保投资(万元)350环保投资占比 (%)2.06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7否 是用地(用海) 面积(m2)52026.6m2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

3、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C3441泵、真空设备制造/C2922塑胶板、管、型材制造,不属于国家发 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项目。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中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用地政策。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胡寨镇康庄北路2号。根据沛县胡寨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经核查,项目

4、用地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综上,本项目用地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及禁止用地项目的 范围。3、“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区域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 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为西北侧的沛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距离本项目6.68km;距离

5、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东北侧的京杭运河(沛县) 清水通道维护区,距离本项目5.6km,详见表表1-1本项目附近生态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情况生态空间 保护区域 名称主导 生态 功能县(市、 区)红线区域范围面积(km2)国家级 生态保 护红线 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国家 级生 态保 护红 线生态 空间 管控 区域总 面积京杭运河 (沛县)水源 水质沛县/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各 1000米范围,其中,洪/95.395.3清水通道 维护区保护福寺区块东侧至顺堤河 西岸,湖西农场区块东 侧至顺堤河西岸,南侧 至鹿口河北侧,北侧至 韩坝港河生态保护 红线名称类型县(市、 区)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

6、2)沛县地下 水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沛县一级保护区:以开采水井为中心、 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开采水井为 中心,半径为3050米的环形区 域;准保护区:徐沛铁路为界包 围的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 南环路以北、城关路以东的区 域10.20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74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对位置关系见附图5。(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0年度),2020年沛县城区优良天数269

7、天,优良率为73.7%。各断面水质均符合其功能区划地表水的要求,河流水质定性评 价为轻度污染,较2019年无明显变化。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表 1 中3类标准。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2021年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县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定向挖潜、首 季争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 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 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 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

8、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测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 气环境(HJ222018)中对不达标区环境影响可行性的相关要求。根据本次评价分 析结果得知,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降低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由市政供电所电网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 上线;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资源、能源紧缺区域,企业将采取有效的节电节水等措施, 尽可能做到节约。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相关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

9、业政策和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2。表12项目与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关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 修改)(2021年修改),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 艺均不属于其中淘汰类、限制类,符合该文件要求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江苏省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

10、本)、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中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 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 禁止准入类中表1-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 7号)文件相符性分析内容相关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 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 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 干线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 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 关的项目。本项目

11、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 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 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 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 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 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 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

12、和省级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内;本项目不属于围 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 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 园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矿作业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 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 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 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 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 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 泊保护区、保留

13、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 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 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 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 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 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也不在长江干 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 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 建材、有色、制浆造

14、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 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 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 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 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 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 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不 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O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

15、022年版) (长江办2022 7号)的规定和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要求。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 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关性分析一、河 段利 用与 岸线 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 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 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 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 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 线通道项目(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投

16、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 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 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 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 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 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防治条例,禁止在饮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范围内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 止

1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 排污量。(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 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 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 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本项目不 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

18、 不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且 非挖沙、采矿作业(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 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 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 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 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 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 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 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 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 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 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 泊保护

19、区、保留区内(六)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 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二、区 域活 动(七)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 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 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线捕捞。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长江口、 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 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 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 它禁渔水域(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 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 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一公 里范围内(九)禁止在长江干流岸

20、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 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 里范围内(十)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 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 三级保护区内(十一)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 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在沿江地区(十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 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 工、焦化、建材、有

21、色等高污 染项目(十三)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 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十四)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 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 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三、产 业发 展(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 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筱、电 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 增产能项目(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 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 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 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 及对

22、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 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 中间体化工项目(十七)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 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十八)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 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 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 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 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 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 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

23、产 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 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 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 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 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 项目(二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 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要求。(5)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 政发(2020) 49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5与(苏政发(2020) 49号

24、)文件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 布局 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省政府关于 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 发(2018) 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 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 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 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 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 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 护区为沛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距离本项目

25、6.68km: 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 控区域为京杭运河(沛县)清 水通道维护区,距离本项目5.6kmo因此,本项目不在省 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 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 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 o发(2020) 1号)、省政府关 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 74号)规划的区域范 围内,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 线保护规划的要求。2.牢

26、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 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 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 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为C3441泵、真空设备 制造/C2922塑胶板、管、型材 制造项目,不属于排放量大、 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 合文件的要求。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 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 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 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 局。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 符合文件的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

27、合相结合,坚 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 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 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 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本项目为C3441泵、真空设备 制造/C2922塑胶板、管、型材 制造项目,符合文件的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 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 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 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 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 相关

28、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的 要求。污染 物排 放管 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 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 确保开发建设行为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 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徐州 市沛县区域范围内平衡解决;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 化。环境 风险 防控L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 建成应急水源或

29、双源供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 内,符合文件的要求;本项目 为C3441泵、真空设备制造 /C2922塑胶板、管、型材制造 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本项 目风险潜势为I ,配备相应应 急物资。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 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 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 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 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 调杳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 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 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

30、急装备和储备 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 统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 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 险预警联防联控。源用率求 资利效要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 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 区生 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 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定额标准, 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o本项目为C3441泵、真空设备 制造/C2922塑胶板

31、、管、型材 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 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不低于 390.67万公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不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 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主要生产能源为电能, 符合文件要求。(6)与关于印发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徐 环发(2020) 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胡寨镇康庄北路2号,对

32、照徐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况, 本项目位于沛县重点管控单元中的“胡寨镇工业集中区”,本项目与其“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1-6。表16与(徐环发(2020) 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胡寨镇工业集中区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 束优先发展生物科技、农产品精深加 工、设备制造、现代服务业产业。 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 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禁止 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除公用燃 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 供热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项

33、目。本项目为C3441泵、真空设备 制造/C2922塑胶板、管、型材 制造项目,属于优先发展设备 制造产业,不属于制革、化工、 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 的小型企业及化学制浆造纸企 业。相符污染物排放 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厂区废水污染防治,督促企业 预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到位,不断提 高厂区污水处理水平。加强厂区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工业 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 等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废气无组 织排放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度 整治。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 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 厂区绿化,项目废气经处理后 能够达标排放,本项目废气实 行总

34、量控制,排放量较小,向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总量。相符环境风险防 控加强厂区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 设,编制厂区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 应急演练。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环 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 设施建设。厂区内涉气企业应根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回应操作方案,并 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根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 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 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 急措施。相符资源开发效 率要求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引进项目的 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 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 进水平。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耗、 资源利用等

35、均能够达到同行业 先进水平。本项目废气污染物 排放量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 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后用于厂区绿化。相符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5、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苏政发(2021) 20号)相符性分析大运河江苏段位于大运河中部包括京杭大运河江力 江苏段现有和历史上最近使用的主河道。大运河江苏S 南至苏州吴江与浙江交界处,纵贯南北790千米。本项目距离京杭大运河西侧最近距离约5600m,本 监控区及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内。6、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文件相符性对照惮 表17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的本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

36、的通知:段和隋唐大运河通济渠(汴河) E北起徐州沛县与山东交界处、.项目不在滨河生态空间及核心i况见表1-7目符性对照表相关规划文件名称主要内容本项目符合情况是否 符合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公告2013 年第 31 号)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三)对于含高 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 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 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十四)对于含中 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 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 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 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

37、, 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 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 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 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本项目喷漆及晾干废气经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 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 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 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 筒排放;项目废气处理产生 的废活性炭等作为危废委 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符合净化后达标排放。(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 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 理。(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 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 及吸附、吸收、

38、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 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 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 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徐州市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基础规范(试行)1、定期更换喷淋塔的循环液,定期更换吸 附剂、催化剂、紫外灯管、填料等耗材;更 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处理。2、产生VOCS的生产 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 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0 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 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3、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 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

39、料制品(有溶剂浸 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 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o本项目更换的危险固废委 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本 项目喷漆及晾干废气经干 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 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 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 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 不低于90%.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20) 33 号)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 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 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 储库、料

40、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 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 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 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 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 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 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 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 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 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 集、处理。本项目喷漆及晾干废气经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 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 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 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 筒排放

41、,废气处理过程更换 的废活性炭等作为危废委 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符合关于印发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治理方案的 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 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 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 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 车等。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本项目喷漆及晾干废气经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 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符合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4、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

42、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 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 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 简排放。徐州市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基础规范(试行)1、定期更换喷淋塔的循环液,定期更换吸 附剂、催化剂、紫外灯管、填料等耗材;更 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处理。2、产生VOCS的生产 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 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 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 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3、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 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 胶工艺)、溶剂型涂

43、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 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o本项目更换的危险固废委 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喷 漆及晾干废气经干式过滤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 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二 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总 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 ,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伦仓中。6.11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 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 容器、罐车。7.1.1

44、物料投加和卸放a)液 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 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2.1 VoCS质量占比大 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 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喷漆及晾干废气经干式过 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 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 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 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7、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

45、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 36号)文件相符性表18本项目与(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对照表文件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关于印发V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环发(2014) 197 号)本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环评文件审批前,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向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并 平衡。符合四、除受自然条

46、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 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 150号)本项目不属于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不属于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符合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 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 活动,严禁任意改变途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 74号)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 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 74号)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符合十一、(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 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 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旅游和生产经营 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 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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