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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著作权人):证件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授权代理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联系电话:乙方(制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第一条作品的名称:O第二条交付(一)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二)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誉清手稿或打印稿。第三条作品的字数:O第四条交付作品的日期:。第五条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一)乙方以一次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元(大写:元整)。(二)乙方支付转让费应采用方式支付。(三)支付转让费的期限:。第六条转让的权利甲方同意,在乙方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
2、给乙方: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3、以电影(电视剧)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4、以电影(电视剧)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5、以电影(电视剧)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剧录像带;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剧)的改编本;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第七条甲方的担保义务(一)甲方保证自己合法享有本合同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合同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二)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包含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
3、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四)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五)甲方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
4、乙方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八条乙方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甲方同意乙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第九条甲方收回权利的条件如果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年内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乙方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乙方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第十条乙方的义务(一)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剧)片。(二)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第十一条乙方能否再
5、转让改编权,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二条乙方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一)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
6、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密(一)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二)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三)若其中一方因
7、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四)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
8、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
9、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五)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
10、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二)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
11、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甲方支付稿酬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能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转让物,且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