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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引(市场监管领域)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11月制定f2023年9月修正前言第一部分第一章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第二章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第三章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第四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五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章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七章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第八章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第九章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第十章规范药品网络经营行为第十一章规范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第十二章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第二部分第一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二章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第三章建立健全算法合规管理机制第四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五章持续践行特殊人群保护义务第六章反食品浪费第七章其他
2、方面的合规管理要求附录,Z刖百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指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摘取重点事项收录,内容也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适时动态完善。指引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市场监管领域的合规监管要求。第二部分为行业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与规范。制定本指引,旨在提高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推动网络交易经营者全面知法、自觉守法。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结合企业
3、合规突出方面,宣讲合规理念,提供全面指导服务,推动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更好培育和激发网络交易市场主体活力和竞争力。指引涉及的相关概念:网络交易经营者: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
4、、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一部分第一章落实平台主体责任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用户管理,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为其出具符合登
5、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管理,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6、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5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送,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鼓励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有下列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7、标识的;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3)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8、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置内部合规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机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内部定期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平台整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第二章履行信息公示及其他义务10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
9、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11 .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12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2)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3)农民专业合作
10、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4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11、内完成更新公15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信息。16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管理,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1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
12、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1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20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
13、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21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22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
14、运行的行为。23 .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4 .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5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5、;(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6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
16、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27 .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28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滥用市场支
17、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29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不得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排除、限制竞争。30 .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1)禾IJ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2)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3)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4)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31 .网络交易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
18、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1)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2)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3)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4)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32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借助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33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3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严禁实施强迫二选一。35 .网络交易
19、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3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第四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37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
20、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8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39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
21、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0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1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
22、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42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3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
23、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44 .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45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1)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2)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3)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4)
24、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五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7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
25、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48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49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I可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主选择商品或
26、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50 .网路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51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52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7、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53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54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
28、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夕卜品等商品;(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55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
29、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2)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56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
30、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57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
31、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8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59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60 .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
32、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默认选择。61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62 .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63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
33、知、声明、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
34、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64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65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告示等,视同格式条
35、款。”66 .网络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2)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3)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4)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6)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67 .网络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
36、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5)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6)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7)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8)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68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用格
37、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六章依法规范价格行为69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70 .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可未予标明的费用。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销售商品
38、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
39、由销售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
40、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71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41、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72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
42、及其他价格信息;(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2)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3)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73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43、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第七章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74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4、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7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76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禁止以介绍健康
45、、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77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78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启动互联网应
46、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79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80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
47、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81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
48、广告或者广告链接。82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83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84 .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互联网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85 .互联网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