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56750 上传时间:2023-10-0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1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采取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宁波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的方式组建承销团。第四条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第五条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

2、成员(含主承销商)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四)有能力履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五)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

3、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券商类金融机构;(六)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达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第三章申请与组建第七条宁波市财政局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组团通知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以及主承销商数量、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数量等内容。承销协议范本应当包括宁波市财政局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第八条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4、)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二)宁波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宁波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第十条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三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量按照银行类、券商类分别排名顺序确定,如承销量相同,依次按承销意愿、承销能力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第十一条柜台业务承办机构从具备柜台业务资格的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根据机构申请情况择优确定。第十二条宁波市财政局对确定作为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及柜台业务承

5、办机构的报名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第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宁波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银行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在年度内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期数累计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10%的;券商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在年度内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期数累计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20%的;除发债量较少等客观因素外,宁

6、波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将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宁波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承销协议。自宁波市财政局确认之日起,宁波市财政局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第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宁波市财政局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

7、销团成员义务的;(三)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期数30%的;(四)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出现伪造宁波市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关于宁波市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宁波市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五)严重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第十七条宁波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需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债券承销团的机构,不得再申请加入本届承销团。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