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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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遂宁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合作,柔性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加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示范区。现就遂宁市实施“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组织部”)、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遂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高校

2、创新人才团队、企业、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的征集筛选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参与主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下列主体:(一)国内相关高校院所中愿意组团到遂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二)已在遂宁境内注册并正常运营,且愿意承接创新人才团队服务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三)具有相关科技创新资源和承接能力,且愿意服务“该计划”的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第三章支持方向第四条“该计划”主要支持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方式,解决企业技术需求为核心,开展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仪器共享、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实习实训、成

3、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团队主要服务内容:(一)开展技术攻关服务。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科研、人才等资源,发挥团队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二)提升创新平台能级。帮助企业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熟化)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三)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深入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匹配高校院所和团队自身科研成果,组织相关科研成果到企业开展小试、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帮助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吸纳先进技术成果。支持企业利用高校院所的科研仪器资源,为企业开展检

4、验检测、仪器校准等技术服务。(四)帮助引进科技人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加强人才培养合作,选送技术骨干到高校院所学习深造,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吸引高校院所人才加盟企业创新发展或到企业就业创业。(五)指导谋划创新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搜集产业、产品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发现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研究企业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指导企业制定相关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发展战略。第四章团队构成第五条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并能代表其团队签约和组织团队成员开展日

5、常科技服务工作。第六条每支创新人才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不少于2人,硕士研究生不少于3人,本科生不少于5人。在同一支创新人才团队中,研究方向和领域不少于2个,建立多学科复合型的创新人才团队。第五章合作机制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开展工作,负责对“该计划”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论证,向高校院所发放需求榜单,组织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供需对接。负责组建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专家工作站。第九条高校院所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选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创新人才团队,签订

6、四方合作协议,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四方合作协议一年一签。第十条创新人才团队,需与企业共商合作事宜,在四方合作协议条款中明确各项可量化的服务内容和指标,作为考核验收的依据。到企业服务时间全年不得低于24个工作日。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保障创新人才团队服务期间的食宿,提供相应技术资料、配备技术人员配合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创新人才团队大学生就业。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四方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定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收发、项目相关资料的核查和收发、评估检查和验收评价的联络对接等项目日常管理事务。严禁越权参与项目管理。

7、第六章服务考核第十三条创新人才团队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企业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第十四条创新人才团队应建立服务工作台账,记录签到、服务事项、服务效果以及企业评价意见等。服务打卡、服务过程、服务事项、服务成效应及时上传“创新人才团队数字服务平台”,作为履约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十五条服务期满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根据企业需要可继续签约;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暂停团队领衔专家3年选派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第十六条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每支“优秀”创新人才

8、团队1万元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十七条创新人才团队应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团队成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监督工作。对不履行四方合作协议或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和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取消委托管理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该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企业共同提供资金支持

9、。(一)创新人才团队在每一个服务期内,根据四方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3万元。(二)市科技局对每一个创新人才团队在同一个服务期内,支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5万元。(三)企业在每一个服务期内提供创新人才团队支持经费2万元。同一个企业与多支创新人才团队合作,每增加一支团队,企业出资增加2万元,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费分别减少1万元。合作团队达到5支以上的,创新人才团队经费由企业全额支付。第二十条企业提供的支持经费,统一归集到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由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按照四方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向创新人才团队支付。市科技局提供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批次发放至创新人才团队。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考核后统一发放。第二十一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经费分三次支付:合作协议正式签约后,支付经费2万元;服务中期,按时间及工作进度支付经费5万元;服务期满经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支付经费3万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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