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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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序号章节章程原内容(突出表示的地方为拟修订的内容)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修订依据1序言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84年,原为民政部直属的重庆民政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1986年学校首届招生,2000年学校由民政部划归地方,实行部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升格为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2006年更名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09年整体搬迁入驻重庆大学城。2008-2013年学校完成重庆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0-2014年完成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学校秉承“敏学致用、厚德笃行”的校训,“和谐共进、求实创

2、新”的校风,“博学、善导、育人”的教风和“修身、重道、强能”的学风,弘扬“能强技精、追求卓越”的传统和“爱心、责任、服务、奉献”的社会工作人文精神。2014年通过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被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0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文明校园,1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11号).2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项目认定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0号)3 .中央文明

3、委关于表彰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二届全国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及新一届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的决定(文明委(2020)8号)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4号)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3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城管职院),英文名称:C

4、hongqingCityManagementCollege0英文缩写CQCMC,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职业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学校是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4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

5、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暂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6、设者和接班人。5第四条学校立足现代城市管理服务和民政社会工作,面向城市发展、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6第五条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民政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7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职责与任务8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9第八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和学校自

7、身发展需要,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多元投融资等机制,促进学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9第九条学校坚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普通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成人专科学历教育采取非全日制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非学历培训,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

8、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

9、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耿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10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建立科学的多样化招生体系。11第十一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及思想品德合格者,由学校按照国家

10、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12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13第十三条学校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高等职业教育组织与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14第十四条学校构建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引领校园文化风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校园文化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第三章学生与教职工(本章的教职工、教职员工统一为教职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5第十五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11、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16第十六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 .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隙;2 .按照规定申请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3 .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4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5 .按规定申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6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8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17第十七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珍惜和维护学

12、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2 .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3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6 .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3.遵守法律法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并调整本条顺序为:1 .遵守法律法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2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3 .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 .爱

13、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18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19第十九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20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

14、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21第二H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2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和聘用制。教职工23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教职工24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2.按照规定申请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教职工作机会和条件;3 .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4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

15、得公正评价;5 .按照规定申请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6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9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5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2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3 .尊重和爱护学生;4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 .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社会公德;6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教职工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调控JK序为: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遵守职

16、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社会公德;3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4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5 .尊重和爱护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6.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26第二十六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27第二十七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28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申诉,建立教

17、职工的工资增长机制和福利保隙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29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审定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审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校依法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30第三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

18、,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学校依法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31第三十一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条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32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

19、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牵头实施,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33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机构设置、学术评价、学术交流、学术发展、科研计划方案制定等方面的权力,充分发挥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O34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本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实习实训、教改研究等重大方案,检查、指导教

20、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35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教学的各级各类评估评价工作,并对学校教学质量改进提出咨询建议。督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36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其常设机构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负

21、责,学生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7第三卜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8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39第三十九条学校在规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立党委职能部】、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支撑机

22、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学校依法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40第四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体制。41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二级教学单位办学主体作用。二级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42第四十二条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

23、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43第四十三条校内各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44第四十四条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45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合作发展理事会,理事会为非行政性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

24、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学校为理事长单位,学校校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46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或校友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校友应遵守学校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47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48第四十八条学校与政府机构、社会(国际)组织等开展互利合作,可根据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

25、(国际)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49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50第五十条学校依法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入社会投资和捐资助学等增加办学经费。51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和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52第五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53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学

26、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54第五十四条学校校徽为中嵌“城”字红色古印的简洁圆面,圆边上半部有红色字体的中文标准字校名,下半部有黑色字体的学校英文名称。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和圆形证章两种。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55第五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4月29日。56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57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提出本章程的解释草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58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建议由学校章程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59第五十九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条以本章程为准。60第六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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