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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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调研报告关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调研报告本文作者:张兴宽发表时间:2008-5-17引言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后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成为困扰和束缚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业发展的桎梏。在我国,金融业存有的一个重大风险就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近几年来,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买单,总共花了人民币5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算了这样一笔账。5万亿元是什么概念?按照我们的GDP是15万亿元来算的话,这个数字就占三分之一。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严重性,不仅

2、影响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国家为了挽回一部分国有资产,在处置这批不良资产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和方式,从而导致了有关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也为我们的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困难,本人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简要的调查和研究,出具了这份调研报告,以抛砖引玉并请教合理的处理方法。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及特点(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我国自1995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降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方面经过许多年的努力,取得明显的成效。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均首次出现下降,余额比年

3、初下降90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5.36%,比年初下降3.81个百分点。2002年末,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为21.41%,比年初下降3.95个百分点。2003年9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888.76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1.38%,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4.83个百分点。我国银行业初步实现了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阶段性目标,但是,其不良贷款率与国际上公认的不良贷款率警戒线为10%的标准相比,仍然偏高。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全国信贷市场的60%左右,股份制商业银行占12%,城乡信用社为11%左右,城市商业银行为5%左右,此外,一些其他存款类机构也经营一些信贷业务

4、,占5%左右。因此,我国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银行业,而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银行。(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特点1.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2、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等。3、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都是国有的,银企关系相对模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

5、资产问题(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责任)的实质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等的综合表现。4、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大多表现为房地产贷款或股票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比如大量对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等。简言之,清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隐患,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而最终目标是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战略性转换,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一)、立法的缺位导致法律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调整1.政策和行政命令主导经济。计划

6、经济时期,国家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法律这一重要手段并没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主导作用,而是处于一种角色虚置的现状。在这一背景下,相关经济立法的长期缺位,银行、企业等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国有企业的信贷资金按政策和行政命令实行供给制,专业银行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总出纳的超经济职能。在1995年以前,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的95%以上都是靠银行贷款解决,资金在不考虑市场因素的情况下一马平川地涌向国有企业,人为地造成银行大量的坏账、呆账和悬账。特别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大批企业停产、关闭、破产、解散,使企业的经济风险转

7、稼给银行,造成金融不良资产长期居高不下。2、相关法律不健全,使银行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早期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许多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如在1995年以前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得到立法的确立,大量资金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借贷出去,还有企业改制行为的制度约束缺位等等,这些都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有的虽然已经立了法,但由于立法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使法律法规根本不具有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在这一背景下,各部门纷纷制定实施细则或部门规定,基于不同行业主管的不同利益趋向,其制定的实施细则或部门规定缺乏系统性,且互相矛盾,造成信贷业务活动的混乱,如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特别是

8、企业一销两歇中的清算问题,就显得凌乱不堪。3、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如企业法人制度虽已确立,但真正的企业法人地位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是企业自主权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缺乏科学、合理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行为得不到合理的约束和控制,这使得企业资产产权混乱、内部结构失衡、生产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还逐渐走向衰落,丧失偿还能力;再如企业相互担保,形成担保环链,使担保形同虚设。一些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互相担保,表现为乙为甲贷款担保,丙为乙贷款担保,最后由甲为丙担保,若乙向两个金融机构贷款时,分别由甲、丙担保。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担保失去意

9、义。如得不到有效地制约,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势必增大。(二)、宏观经济政策不稳定,经济起伏剧烈。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运行时冷时热,相应的金融运行在失控、紧缩、放松、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中进行,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管理的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建设中,由于对基本建设的计划调控政策不稳定,要么一哄而起上项目,要么一刀切予以阻止,结果形成不少胡子工程,银行骑虎难下,只好强撑着支持。这无疑会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海南省近15年来经历了三个泡沫经济发展时期进口汽车、出口家电和房地产开发,随后而来的治理整顿、宏观调控和银根紧缩,给海南的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0、,大部分企业由于适应不了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而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其结果是成片已征用的土地被闲置,大批项目下马。截至1998年海南省积压空置房380万平方米,停缓建商品房1959万平方米,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达6309公顷,积压的资金达490亿元,是同期海南省GDP的Ll倍。从而导致大部分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形成高额不良贷款。(三)、金融监管乏力。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但是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1)监管目标错位。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然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差,措施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不

11、能及时防范金融风险;而风险性监管在风险识别、度量和处理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2)监管重心不明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和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3)监管方式单一,手段落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监管人员被动地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完成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检查工作,这就使得其只能对少数问题严重的银行进行查处,而难以对整个银行业实施全面的、经常的、防范性的监管。而且由于监管

12、手段落后,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高。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金融电子化已初具规模,无纸化操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金融运作过程之中,而目前金融监管的依据主要是银行填报的各类报表,但目前很多报表不规范,信息失真,使金融监管工作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成为事后收拾残局的行为。(4)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在整个监管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监管质量的高低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和从业经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中,学历水平高、监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少,业务培训也存在许多不足。同时,部分监管人员与被监管者保持非正常往来,使自己无法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管职责,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不

13、力,不能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四)、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金融产品开发乏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1)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偏重于增设机构和扩大规模,尚未建立起高效的内控治理结构和科学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经营权与决策权分离,责任不清,经营意识不强,管理手段落后,很难使规范有效的管理落到实处,对于贷款风险通常也很难追究个人责任,贷款风险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国有商业银行至今还没有完全作为真正的企业参与市场活动,受金融政策和自身条件所限,产品开发乏力,客户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适应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如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不仅是江苏省的利税大户,也是众多

14、银行争夺的黄金客户。2002年3月,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由于中资银行不能满足其个性化金融服务要求,凑足巨资提前还完了工商银行、交通银行19.9亿元人民币贷款,转而再向华旗银行上海分行贷回同样数额的巨款。近20亿元的贷款业务一夜之间流向了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失去了一个优质客户。(3)项目评估质量不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队伍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低,多数不具备成熟的现代管理能力和水平,对贷款项目缺乏足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使贷款决策发生失误,影响银行经营效果,给贷款带来风险。(4)银行同业间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有的银行乱拉客户使企业有机可乘,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逃避银行的监督管理,致使信贷风险日

15、益增大。(五)、企业过度负债,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运用主要是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还贷能力的大小以及还贷意愿的强弱等也就成了影响银行资产质量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我国存在着企业间接融资比重高和企业资产负债比重高的问题。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新增融资金额为2.13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L9亿元,占比89.5%.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比债比率在70%-80%,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高达65%,大大高于工业化国家和国际公认的水平。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比率不应超过50%,否则,就应认为是风险企业。

16、同时,我国国有企业一方面要组织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职工医疗、保险、教育、福利性事业等义务,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包袱沉重。过度的负债经营和沉重的包袱削弱了国有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再加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运作不当,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这些问题反映到金融领域内就是银行呆账、坏账贷款比率不断攀升。(六)、社会信用环境差,企业故意逃废债。其主要方式有:采取抽空原单位,组建新法人的办法,甩掉包袱,轻装突围,使银行债权悬空;改头换面组建新公司,原有贷款本息挂账,或是直接向银行提出豁免贷款本息,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后将生产资料分成几块成立新企业,而不落实债务,使银行讨债

17、无门。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七)、地方行政违法干预银行的信贷活动,使银行的信贷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主权1.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信贷活动。地方政府作为当地利益的代表者,从加快经济发展的高

18、度出发,要求企业上项目,增投资,往往行使行政干预手段逼迫当地银行配合贷款,使一部分资金直接流向产品无销路、经营效益差、资信程度低的企业,人为增加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风险。而在当企业亏损时,地方政府又以保地方税收、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稳定为由,要求优先清偿税收和职工工资,从而把企业的损失转嫁给银行。2、地方政府干预司法追索贷款。当法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时,追索国家信贷资金时,由于涉及地方经济利益,案件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往往不予以配合,有的甚至故意干扰法院执行,致使银行的债权常常难以实现。3、地方政策转稼政策性贷款引起的损失。目前我国的政策性贷款由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来承担,但固定资产贷款项

19、目一般由政府部门指定,其结果一旦投资决策失误,其不良后果主要由银行来承担,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而流动资金的贷款中,诸如支农、扶贫、科技开发、救灾等都实行优惠利率,这些政策性贷款本该由财政给予贴息,但由于财政困难,政府拿不出钱,就把贴息负担转嫁给专业银行,由专业银行承担这部分政策性损失。三、国外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一).美国模式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彖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高达70

2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的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的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的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的商业银行也

21、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的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的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的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的不良资产逐渐变现。3、政策效果评价。经过政府和银行的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得到成功接管,销售资产价值总值4000亿美元,银行的盈利和经营环境有了改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储蓄贷款银行系统得到彻底整肃和加强。虽然还有

22、一些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美国在不良资产的处理上是相当成功的,已经从资产质量恶化的困境中走出来。(二)、韩国、东南亚国家模式1997年夏,从泰国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经济均遭受重创,尤其是金融系统,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的困境。由于东南亚各国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与各经济体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的行政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危机后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不良资产的处理,并迅速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了大体类似的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注

23、销损失资产;构筑法律政策环境;推进金融机构的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机构等。由于采取的措施较为及时和彻底,仅仅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后,上述国家都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尤其是韩国和泰国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系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四、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现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1999年,我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

24、C)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四家AMC成立后,国家给予其一些优惠政策。LAMC的资产处置损失要由财政兜底,并由国家承担。2、AMC可以通过几种渠道筹措资金: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3、AMC运营中可以减免税费,主要包括:AMC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4、赋予AMC一些资产处置手段。按照有关规定,AMC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1

25、)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7)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此外,AMC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财政部已于2001年同意以回收现金的11.2%作为AMC的奖励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对AMC运营中涉及的诉讼主体、诉讼的时效、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银行债权的转移、受让债权的抵押权、资产保全等法律问题做出比较明确的

26、规定(见附表)。2003年,四家AMC与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合作,使金融资产超市中的项目向全国幅射,吸引国内外资本的广泛参与,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四家AMC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03年3月末,全部债转股企业共587户,债转股金额近4000亿元,这些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2030%,财务负担明显减轻,近7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扭亏为盈。截至2003年9月末,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4154.68亿元(不含政策性债转股),回收现金861.91亿元,现金回收率20.75%,AMC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信用贷款且严重贬值,债务人分散,总共牵涉2

27、10万户,人均要处理约200户债务,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其运营仍面临诸多困难。AMC前期处理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有许多质量稍好一些,剩下的资产更难以处理,随着不良资产处置逐步进行,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出现下降趋势。(二)、国有商业银行对未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处理。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务,实行

28、区别对待。试行减免表外利息同回收贷款挂钩的办法,已减免130亿元,回收不良贷款285亿元。二是利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贷款本息。按照有关规定,原来愈期两年的贷款可挂账停息,此后相继改为1年、6个月、3个月。1998年,呆账准备金由原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要在下年予以补提。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及时冲销呆账。三是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内部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置;商业银行试行对

29、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即企业以股权或实物资产置换银行债权,银行对置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2003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与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进行合作处理不良贷款。建设银行在7月8日与摩根斯坦利签定合同,共同成立资产所有人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先期共同管理和处置资产包的账面本息余额约43亿元,其中本金余额35亿元。(三)、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目前面临很多困难。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中所存在的问题: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并且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环境较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权限和处置手段不够,不良资产处置效益较低。如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

30、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缺少国外许多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对负债企业的接管权、特别调查权等,有关政策还没有完全到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以及企业逃废债务问题非常普遍等。另外,由于现在对资产处置的最大化问题没有从定性、定量上做出规定,因此工作过程中有后顾之忧,看上去有很好的回收率,但是回收率不高。国有不良资产面临的问题:一是流动性问题。流动性问题实际上是资产的证券化、收购兼并评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证券化进展非常缓慢,主要是市场的问题。如建行信达收购不良资产中有大量是房地产,现在发生的大量抵押贷款坏账率明显增加,比例大大超过原来的预期,可能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二是动态监控问题。不良资产的特点是在哪

31、里多拖一天,就会多损失一天。资产运作时,不管是一个机构、行业还是金融业,当里面涉及到大量不良资产,不可能按照人们预期的计划处理掉。还有就是不良资产的经营责、权、利问题。对不良资产的存量,也需要对它进行体制的改革,不然不良资产损失也会加速。而这个功能在目前资产管理工作中是基本忽略的。三是特定社会成本问题。在市场化机制里,除了交易以外,在个案处理上如何适应不同情况,各方协调,这需要熟练的专业机构去做。标准化的指标对已经物化的资产背后涉及的利益很难界定。在财务方法上,涉及到不良资产本身形成,以及要及时做新的财务方法的时候,这方面的调整就会出现冲突。除了鼓励更多投资人进入以外,确实也需要有专业素质的专

32、业人士进入。由于存在上述不良资产处置的困难,不良资产的处置难以大规模展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诉讼的风险很大,由于不良资产在国内是新生事物,我国不良资产绝大部分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商业贷款,因此在法律结构、会计制度、事实操作、追讨程序以及中央政策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和矛盾;第二,资金的再投入。国有企业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这部分资金无法像以前从财政划拨,也没有办法通过股权的方式融资,从初步来看,中国银行贷款的规模15亿靠股票市场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单纯靠发行债券,势必加重国有企业本来已经很重的负担,最理想的方式,就是现在所谓的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面;第三是国有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如果以上几个

33、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难以大规模的展开。在目前资产处置市场氛围还不具备、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如快速处置资产,有可能造成不良资产的价值流失。不良资产的价值有两条明显的曲线,第一,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不断贬损,第二,不良资产的价值随着市场氛围的逐步完善,其价值会逐步提高。这两条曲线应该作为研究金融资产管理运作的重要依据,而不能简单地说快好慢好,要追求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的结合。五、国外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一)、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成立专门机构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各国共同的选择,如美国、法国、瑞典、东南亚等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桥银行,均在银行不良资产

34、的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我国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巨额不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二)、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资产处置空间狭小,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

35、资产的共同特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快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步伐,通过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加快公司资产处置的速度。本人认为,在与国外投资者合作方面要注意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1.要发挥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示范作用。运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国外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在这方面,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重点加强与国外尤其是东亚及东南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通过建立战略性伙伴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少交学费。2、要发挥国内的外资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国外投资者要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面临最大的问题是不熟悉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由

36、此将可能导致国外投资者不会轻易进入中国。韩国的经验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要重视并加强与国内的外资中介机构的合作,有效利用他们与国外投资者、并对国内情况都比较熟的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引进国外投资者桥的作用,加快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进程。3、要发挥国外投资者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作用,尤其要重视已经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他们购买不良资产后取得的成功示范效应,有效吸引大批的国外投资者进入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发挥国外投资者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作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三种合作方式:第一种采取出售单个或几个债务企业债权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尽快启动;第二种方式是

37、采取打包的方式,将大量的分散的债权一起出售给国外投资者;第三种方式是探索与国外投资者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共同经营公司出售给合资公司的不良贷款。合资公司可以参考韩国的做法,公司以不良贷款出资,国外投资者通过竞标方式以不良贷款价格的一定比例用现金出资,这一比例是多少,外国投资者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就是多少。国外投资者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50%o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打包出售的回收率,而且可以避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引致的低价出售不良资产的舆论压力,是一种比较好的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的方式。(三)、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在处置已经存在的银行不良资产时,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38、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拍卖、租赁、销售等不同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促进现金回收,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四)、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

39、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五)、创造一个良好的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从韩国的情况看,资产管理公司是在先立法的情况下成立的,在有效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初建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法和资产证券化法的保障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我国尽管已经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但条例无法替代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没有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就很难体现,也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发挥,而且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也很难吸引国外投资者到国内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并应明确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一是要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

40、人的特殊权利,有效维护债权入的合法权益。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我国的法律缺少保护债权人的条款,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缺少制约债务企业的手段,债务企业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现象非常严重。建议对于资不抵债的债务企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接管企业的权利,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制定维护不良资产受让方(投资者)在经营管理不良资产中应有的合法权利的条款,解决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保护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浸害,打消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投资者的顾虑,把他们充分吸引到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来,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率。(六)、严格控制

41、不良资产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是社会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严峻课题。如何防范和控制资产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严禁逆程序违规操作。任何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通过,一律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对于超办事处权限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二是资产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处置底价。公司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公司评估管理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三是把好资产处置审核关

42、,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审核工作中要重点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处置的合规性。资产处置必须严格贯彻审处分离、评处分离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任何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提出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具体经办人员、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杜绝暗箱操作、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等违规现象;(2)资产处置方式的适当性。资产处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的处置效果。要根据处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状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审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的适当性,确保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3)资产定价的准确性。资产评估是影响资产定价的重要因素,要重点审核委托外部评

43、估的必要性,外部评估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公司内部评估方法的适当性,确保资产定价的准确性;(4)资产评估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四是要重视并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审批后的资产处置项目要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综合监督检查项目的处置过程,确保资产处置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的审批要求处置资产。同时,公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资产处置的审计力度,通过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处置项目的处置过程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运作。六、对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建议和看法: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

44、、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不良贷款,减少损失。至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理一万多亿元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大多经营不佳,甚至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破产,债权很难实现,诉讼是利用法律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因此,近一时期涉及处置不良资产的案件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问题和该纠纷是否属于人

45、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的问题;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否可以剥离的问题;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行为在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时,最终买受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问题,以及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法院在审判中也很难把握。下面本人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和研究:(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

46、司的性质问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属于行政划拨性质,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对此法律问题持行政划拨观点的认为剥离不良资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确定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时间,将不良资产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国家财政给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与剥离的不良资产帐面等额的清算资金,虽然剥离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只要符合政策就必须签订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属行政划拨性质。如在中国民商法律网站。判解研究发表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吗?一文的作者刘彤海律师就是该观点的拥护者;持民事合同观点的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

47、权转让,是合同性质,是民事行为。本人认为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性质,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营银行业务的独立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设立的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注册资金是财政部核拨的,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1999年的剥离采取的是等额收购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等额清算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回收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独立核算,亦是独立法人。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采取的是市场运作模式,其次从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

48、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债权转让合同,采用的是民事合同形式转让的。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为了明确责任,提高效益,采取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运用民事合同的形式,而不是行政划拨形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它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如剥离的时间、范围、额度由国家政策确定,不具有等价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是不良资产账面的等额对价,而其收购的不良债权却不能全额回收,甚至完全不能收回,从这一方面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准确的说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合同。研究此问题的目的是解决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

49、否可诉的问题,如果是民事合同则可诉,如果将其定位于行政划拨性质则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可诉。(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打包出售、拍卖、招标债权的产生。首先是国家四大商业银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将其中的死账、呆帐等划归为不良资产,然后通过转让的方式将这些债权剥离转让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追讨债权,经各资产管理公司多年的追讨,目前仍有大量不良债权没有追到,当前所进行的大规模转让不良债权是四大资产公司即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将不良债权采取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各种方式,直接转让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非金融机构并与之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所出现的不同评价,主要表现在目前审判实务中提出转让合同效力之争的问题,主要案件是受让金融债务的债权人以自己已经获得了资产公司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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