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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笫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第二章请假的种类及待遇第四条探亲假(一)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教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及待遇。(二)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
2、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期间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依照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07159号)执行。第五条产假(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可给予5至10天的护理假。(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3、算为工作时间。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产假期间遇到寒暑假的,可以顺延,但要根据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顺延0超出产假规定时间,按照病(事)假处理。第六条婚丧假(一)教职工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给予18天婚假。(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第七条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
4、给予病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工应提供原始诊断病历或与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由校医院组织专家再次鉴定是否可以继续病休,并将鉴定意见反馈给本人及人事处。1、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照旷工处理;2、符合病休条件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工资的80%计发;3、符合残疾标准的,应按规定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当月病假累
5、计十五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公(工)伤假,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医疗期间工资停发;被伤者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机关认定后按认定意见处理。医疗期外,按照病(事)假处理。第八条事假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冲抵探亲假和年休假的天数。因私出国(境)属请事假,须正常履行请事假程序。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40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出国(境)探望配偶的(配偶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如所
6、在单位同意,可给予一年以下事假。三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工资停发。停发工资期间原则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社保关系的,须在请假申请表中明确,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第九条年休假教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计入年休假。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寒暑假的;一年之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7、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条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去校外(含国、境外)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开会、进修、学习等活动,连续达到一周以上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函件,并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具体任务,在批准的时间内视为工作时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私自外出,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第三章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第十一条请假手续(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批准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如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本人应来电或来信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二)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
8、,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三)请假期满且不再续假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部门销假。第十二条请假批准权限(一)教职工请探亲假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6责人批准,路费报销由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审批。(二)教职工请产假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流产的应持有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书。(三)教职工请婚丧假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四)教职工请病假,应持有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当年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应经由校医院审核认定。请病假15天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
9、责人批准;请病假超过15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批准。(五)教职工请事假的,必须书面申明理由。请事假10天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20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批准。(六)教职工请年休假的,报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七)教职工因公外出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
10、批准,报送人事处备案。二级单位(院、部、处等)正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的,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的,由正职领导批准。第四章对违反请假规定的监督和处理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离岗、迟到、早退等情况。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照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进行考勤,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均属考勤范围。第十四条考勤工作应由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请销假的执行情况,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考勤结果应作为年度考
11、核、工资晋升、岗位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各二级单位每月须记录本单位教职工请假情况,填写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并于学期末报送人事处。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欺骗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无故不请假、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以及请假理由经查实是虚假、编造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任课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的,每无故不(到校)上课两学时按旷工一天处理。(三)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举行的例会、集体教研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四
12、)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其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两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五)虽然到岗上班,但无故拒绝从事所分配工作的,拒绝工作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六)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七)教职工离开所在单位,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岗位工作,未经人事处批准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六条教职工旷工的处理方法:(一)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二)当月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应立即报送人事处,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及岗位津贴。(三)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立即报送人事处,解除人事关系。笫十七条单位不履行管
13、理职责,不按请假批准权限越权批准教职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在校内通报;教职工实际休假天数中未经合法批准的部分,按旷工处理。第十八条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笫十九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请事假、年休假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请产假、婚丧假、病假、探亲假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请探亲假和婚丧假的,路程假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
14、规定制定具体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大学请假制度(校人发(1996)15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2、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其他联系方式请假类型探亲假口产假口婚丧假口病假事假口年休假口因公外出请假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本人申请理由本人签名:年月日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销假情况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人事处负责人签名:备注注:(1)
15、本表一式两份,由请假教职工和批准机关各留存一份。(2)本表提交时需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附件1 :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3)教职工请假必须严格依照批准权限、经有权单位或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未按批准权限办理的,由教职工自行承担责任。请假批准权限详见本表背面的说明。附件2: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单位实有教职工人,正常出勤教职工人,请假教职工人次,具体见下表。序号姓名出生日期岗位类别是否请假请假类别请假期限工资变动情况是否销假备注二级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日期:说明:(1)各二级单位应于每月月末填写呈报表,并在每学期末一周内将本学期呈报表报送至人事处;(2)呈报表应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