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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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2、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

3、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情况协查通报、办理案件、协助监管、协作教育等方面的社区矫正

4、合作,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省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定期会商、联合培训、共同督查,提升区域执法协作能力。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重新犯罪案件等情况的实时查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5、当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帮扶、生活救助、就业创业服务、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进行共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智慧矫正建设。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省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持工作证件上岗。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

6、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协作工作机制,整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力量和资源,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融合,协调组织矫正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一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乡镇(街道)社工站等平台作用,扶持培育社区矫正类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社

7、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教育帮扶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加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基地、就业基地和公益活动基地等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根

8、据需要配备社区矫正执法执勤装备和信息化设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场所功能作用,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安全风险分析研判、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依法落实分级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措施,有效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风险。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矫正执法案件集体评议、执法考评、执法培训、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

9、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矫正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未

10、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累犯或者存在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公安机关人员。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并根据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对象表现等情况,对矫正方案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通过当面、书面、电话、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第二十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社

11、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并定期公示,记入档案。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况,结合其个性特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学习活动。教育学习内容应当包括法治、道德、文化、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形势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可以采取集中教育、分类教

12、育、个别教育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个人特长等情况,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专业服务、公益性劳动等公益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鼓励、支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通过心理矫治、分类指导等方式,及时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其与家庭和社区关系,使其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提升融入社会能力。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成年人分别进行。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和考核奖惩不公开进行,相关事项不予公

13、示。进行宣告或者处罚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学校应当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继续就学意愿的,教育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法律服务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创业,将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14、,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其就业渠道。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矫正对象,按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个人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吸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并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且风险未消除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三十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学、就业、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及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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