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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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227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2023年7月14日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

2、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第三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第四条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

3、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第六条学历、学位和任职资历(一)高级审计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

4、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二)正高级审计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第七条审计工作经历(一)高级审计师在从事与审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期间,审计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2 .担任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3次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4次以上,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3 .担任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地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审

5、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4次以上。(二)正高级审计师组织、指导部门或单位开展审计工作3年以上,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主持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5次以上。2 .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3次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4次以上,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调查项目5次以上。3 .主持实施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2次以上,或地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3次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4次以上。第八条审计业务成果(一)高级审计师在从事与

6、审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期间,审计业务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或有3项以上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3 .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

7、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4 .在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5 .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二)正高级审计师在从事与高级审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期间,审计业务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或有3项以上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2 .在主持实施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8、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重要指导意义,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3 .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4 .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且在相应的审计机关予以推广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5 .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审计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或负责起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管理制度,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九条理论研究成果(一)高级审计师在从事与审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期间,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B: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排名须在前三),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3 .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

10、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须在前三),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二)正高级审计师在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期间,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排名须在前三),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3 .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

11、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排名须在前三)1项以上,或主持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被认为具有较高价值。第十条其他申报建立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理论成果等要求。第

12、三章评价标准第十一条高级审计师(一)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三)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

13、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第十二条正高级审计师(一)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二)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三)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

14、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名词解释一、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二、办法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包括电子刊物、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汇编等所载文章。三、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级。四、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务成果中的“主持实施”是指:参与并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重要审计项目负责人,或重大专项审计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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