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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和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的要求,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完成省政府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
2、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升新建建筑品质,降低建筑用能需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要手段,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是圆满完成“十四五”工作目标任务重要保障。二、工作目标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以下简称绿建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绿色建筑提质扩面高质量发展。三、明确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
3、,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绿建标准内容。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1)。(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建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严控设计底线,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绿建标准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四)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绿色建筑施工质量
4、,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五)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有效落实,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四、监督管理(一)勘察设计管理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审查、监督管理,要求设计、图审机构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审查内容必须符合绿建标准要求,对没有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无纸化申报和网上在线审查。(二)墙革建筑节能管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专项验收资料和填报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登记后出具绿色建筑登记联系单(附件2)。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汇总全市绿色建筑项目统计,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省住建厅。(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应督促落实绿色建筑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载明绿色建筑验收信息,对未实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城建档案管理单位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对未实施绿色建筑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