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知识汇总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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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知识汇总全套一.认识危险废物1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2特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3危害Q)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

2、、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二、判别危险废物识别阶段环评阶段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指定管理计划阶段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判别方法1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

3、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2 .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j298-2007)予以认定。3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专家认定。三、管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基本管理框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国家标准危

4、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地方法规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6、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

7、门报送有关信息。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5085.1-HJ/T298进行鉴别。处置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应建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除贮存、自行利用或处置外,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四、涉危法律责任固

8、体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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