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钢钒钝化镁合同主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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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钢帆钝化镁合同主要条款一、质量要求1、执行企业订货技术标准QJ/XC4.012-2014,粒度不大于2mm,其中大于1.2mm的粒度W2%,小于0.15mm的粒度10%,Mg90.0%o2、产品的堆积密度为0.88gc1130.98gCn乙3、产品的自然堆角应不大于30度Q4、产品外观:散状,不结块,不得有外来杂物。二、供货要求:(一)汽车运输或集装箱运输。(二)卖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因自身原因或意外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由卖方自行负责。(三)卖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卖方

2、承担。(四)严禁夹带易燃易爆物品,若夹带易燃易爆物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五)在质保书、计量单等票据上注明合同所签供货单位名称。(六)火车承运车辆需在买方指定计量站点计量,车内不得夹带异物;运输货票或铁运大票上注明的发货单位、执行单行号、发货站点、货物品种、车号等,必须与实际运输的货物品种、车号等相同。(七)交货总量为合同总量的100%5%o三、包装要求:内衬塑料薄膜吨袋包装发运,包装物不回收,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新包装袋,层间不得夹带杂物。2、每一包装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0OKg(l+5%)o3、每一包装件的表面应注有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物资名称、粒度、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

3、。四、运杂费用负担实行包到价,运杂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五、交货地点及方式1、收货单位:攀钢集团西昌钢锐有限公司运营保障中心。2、火车集装箱到站:经久站;汽车交货地点:攀钢集团西昌钢钿有限公司运营保障中心。六、结算方式:以买方的计量(每吨扣包装3公斤为准)和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实行功能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买方通知卖方按照买方出具的结算单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合同号。七、付款政策:(一)结算方式1.本合同标的物单价按增值税发票挂账后30天支付6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价格确定,结算价格根据支付方式确定。2.以买方的计量和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验

4、收合格后,卖方须按照买方出具的结算单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合同号。(二)支付方式1、先货后款。2、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差异5个工作日免贴息,实际支付日与汇票到期日的差异天数与180天相比差异5个工作日(付银票的按照30天)免贴息,超出上述时限全时段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3、实际支付的品种与结算方式的第1条不一致时,按照票据种类差异和时间差异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4、银票支付的尾差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用货币结清,免贴息。5、贴息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贴息信息执行。6、买方按月根据支付日期、支付品种、合同标的类型等向卖方合并支付,支付贴息总额在1万元(含税)以内时

5、免息,1万元(含1万元)以上时按以下方式执行:优化支付产生的差额视为支付折扣,买方可在应付款项中扣减,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劣化支付产生的差额,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不再计算贴息。八、月度结算价格方案:,1、当月供货,次月结算,成交当月以邀请竞价确定的成交价格办理结算;次月供货根据市场变化对价格进行调整。2、月度市场均价:以“中国铁合金在线网”网站山西地区金属镁(Mg99.90%)月均价格(折合为不含税价,取整)确定。3、调价原则:产品价格按月度进行调整,结算价格=合同基价+(金属镁供货当月月均价格-金属镁竞价当月月均价格(竞价前30天)*90%o九、验收及异议处理:(一)买方根据卖

6、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出具质量保证书的生产厂需与合同签订的生产厂家一致),按QJ/GF3.037-2013规定和买方外观尺寸要求对产品进行外观验收,因产品质量及加工质量问题达不到要求的买方予以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二)将抽检批次质量检验结果中金属Mg含量纳入交货条件,其它元素暂不作为交货条件,对该批次进行单批结算。金属Mg含量加减价条款见下表。表:钝化镁质量加减价条款品种质量加减价条款钝化镁1、Mg=90%(基准)执行合同基价,Mg90%时不另加价;2、89.0%Mg90.0%,扣合同基价2%;3、88.0%Mg89.0%,扣合同基价6%;4、87.0%Mg88.0%,扣合同基价10%

7、;5、MgV87.0%,退货。(三)同一厂家抽样检测频次不低于1批次/月,取样方法按合金及金属取样方法(QJ-GF04.0432018)执行,抽样检验结果不接受质量异议处置。物贸公司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被抽检批次进行结算。(四)杂物的认定及处理:1、产品中杂物的认定在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钮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储配作业区开包发货过程中进行。若产品中混入杂物现象或情节特别严重,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作退货处理。2、若产品中混入的杂物对买方造成损失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五)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结块现象,按买方技术质量部门、炼钢厂、采购部门、卖方确认,进行扣量1%结算。十、违约责任1、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2、

8、延期交货违约条款:因卖方原因违约(不可抗力因素或买方要求除外),卖方将支付违约部分含税金额的5%违约金(按十位进位取整收取),违约金不足1000元的按千元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不足1千元的违约按合同总金额支付。3、因卖方原因,合同执行率不满足100965%(特殊情况除外:余量不能分零、用户要求取消或按需送货),合同执行率小于95%时,按照不足部分所占权重,扣除相应额度的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扣除金额二(合同量-实际供货量)合同量义合同含税总金额X5%。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异议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扣罚

9、。因卖方原因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供应商须及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拒不赔偿的,除按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诉诸法律。6、当因卖方延迟交货、未交货及货达不到合同条款的约定、交货产品出现质量异议等违约问题时,买方可通知卖方就违约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确认的,视为同意买方意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十一、解决争议方法: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约定:(1)卖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因自身

10、原因或意外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由卖方自行负责。(2)卖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3)运输过程因丢失、被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4)卖方的供货质量纳入买方供应商评价。(5)为不影响办理,入库及结算,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最后交货日期后6个月。(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7)保证金收缴(下列7项,根据合同情况选择其中1项,特殊情况另行补充):(a)供应商已缴纳年度履约保证金,如合同发生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b)合同含税总金额未超过

11、50万元,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发生合同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c)合同含税总金额超过50万元,按合同含税总金额5%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成后,保证金无息退还;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d)应急采购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发生合同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e)内部单位供货,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f)战略采购,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发生合同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g)根据攀钢集团与钢城集团战略合作协议,钢城集团所属单位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如发生合同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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