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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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XX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起商水交界,南至韩岭、李庄,西至阿深高速,东至大牛营。第二章城市规划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建设坚

2、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住宅建设统一规划、成片建设,杜绝零星建设和前办后宅现象,逐步实现“工业项目进园区,居住项目进社区二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工程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因调整用地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必须按期拆迁。第八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新建居住区建筑以5-6层为宜,适当配建中高层。住宅间距按居住区规范要求,同时

3、应充分考虑日照、抗震、防灾、卫生安全、视线、景观、绿化等要求。第九条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少于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老区改建绿地率不少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少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25%;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20%;广场绿地率不少于50%;街头绿地率不少于65o其它绿地建设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第十条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临街建筑后退不少于815米,2040米道路临街建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310米;20米以下15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35米;道路交叉口的建

4、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8米。商业建筑,交通要道或窗口地带的建筑物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或广场用地。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红线。第十一条城区主次干道必须按规定预留环卫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二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已建成或者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

5、、堆土、埋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五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第十七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需

6、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不经放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该建设工程属违章建设。第十九条新建建筑物造型应新颖、多元、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墙装饰杜绝大面积使用面砖、瓷片,应逐步推广新工艺,使用新型装饰材料,影响城市景观的老建筑要按规划逐步改造。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建设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第二十一条“一书两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越权

7、审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审批文件无效。凡未取得“一书两证”或擅自改变“一书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视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按违章建设处理,对违章建设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二)凡涉及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道路、供水、供热、

8、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第二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实

9、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承包单位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入口处设置工程公告和现场总平面图,高层和毗邻主要街道的建筑工程采用密目网全封闭,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方案的施工图纸,限期修改,重新报审。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分包转包工程或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及

10、其它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XX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土地征收管理第三十条需要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为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市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征收中的安置补偿工作。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兑付,青苗补偿按一季产值计算。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执行。各种补偿、补助费标准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第三十二条对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被

11、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据实清点,清点结果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地上附着物拆迁和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坚决杜绝在拟征土地上乱建房屋、种植花草树木或挖塘、取土等行为。对于在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前和征地情况书面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三十四条维护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耕地的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三十五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在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其它的安置途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土地收入、用地单位预缴的土

12、地出让金定金和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及各项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收支必须实行会签制度(使用单位提出,主管市长初签,市长终审)。在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封闭运作,确保收支平衡。第三十七条对无理阻挠、刁难、妨碍土地征收工作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对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划拨供地的范围和数量。划拨供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愿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按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以经营性为目的的事业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已有划拨用地的单位,不再划拨供地。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确因编制、人员

13、增加,需要扩大或置换办公用地的,要交回原有土地并重新申请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办公用地的面积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地指标。严禁将办公用地建家属楼或化整为零分割为个人住宅。第四十条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数量。第四十一条划拨供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供地只收取土地取得费,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报批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协议供地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第四十三条可以继续实行协议供地的范围包括:(一)重点工业

14、项目用地;(二)经市政府讨论认定为能够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项目、特殊情况用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三)部分事业单位用地;第四十四条虽符合协议供地条件,但同一宗土地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有使用土地意向的,不得协议供地,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五条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均要代征、代供相邻道路用地,代征用地的地价按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成本价计算。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居民的个人居住用地和不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农户宅基地一律停止审批。第四十六条企业已取得的划拨用地要依法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法定的两种方式由用地者选择,一是实行租赁制,按项政(2000)7号文件规定缴纳年租金

15、;二是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划拨土地已经改变或需要改变用途的,要按上述两种方式的规定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或改制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需要政府收回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款的60%用于安置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生活,40%作为政府的土地收益。第四十八条不准私自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到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办理手续;不准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联营联建或集资建房;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按土地法规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国有土地,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纳入土地储

16、备。第四十九条做好旧城改造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土地,政府实施垄断、区域控制,对存在低矮、破旧建筑物、构筑物的旧城区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回或收购土地,纳入储备,适时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第五十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为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为土地收入设立专门帐户,所有土地收入必须入此帐户,国土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征收土地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第五章城市管理第五十一条临城市出入口、交通干道和广场、游园的雕塑、小品建筑、围墙、大门及绿化方案,须经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审核,方可办理其它手续。第五十二条所有路名牌、公交站亭、公共信息栏、报刊亭、

17、警亭、移动公厕、垃圾箱、高压箱、交换箱体必须进行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景观效果审批。第五十三条临街建筑要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五十四条迎宾大道、人民路、莲花西路、建设路、北苑路、湖滨路、青年路、西大街及106国道城区段、东大街、交通路、团结路、莲花大道、环城路等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应当安装彩灯、轮廊灯或射灯。要坚持每晚开灯:春冬两季18点至5点,夏秋两季20点至5点。第五十五条临街的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商店、居民住户等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整洁、包维护市政设施、包管护花草树木、包停放车

18、辆有序、包清洗小广告)规定。第五十六条在市区(含穿越市区的国道、省道)内运行的交通运输车辆,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液体、散装的货运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热电公司运输煤和煤灰的车辆,途径环城路至工业路北段,运输时间为19点至7点。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按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划线停放有序,严禁乱停乱放。第五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五十九条严禁店外、场外占道修车、洗车,洗车场必须配有沉淀池,杜绝污水溢流。第六十条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实现市场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取缔马路市场、零星摊点和流动摊点,实现退路进

19、场、退路进店、退路进棚。规范早夜市等小吃摊点,早市在8点前收摊,晚市春冬两季在18点后出摊,夏秋两季应在19点后出摊。第六十一条城市街道、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抛各种垃圾、污水、果皮、烟头、口香糖渣、纸屑等废弃物。早夜市及固定的水果摊点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严禁畜力车进入市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第六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清运费用按规定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20、严禁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居民区、街巷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居住小区由本单位负责;(三)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城市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五)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六)河塘由所属单位和临靠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七)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第六十三条城市施工场地周围要卫生清洁,采取围护作业,不准随意堆放垃圾。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运输、

21、处置建筑垃圾。第六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经过处理后方可倾倒。第六十五条要建立城市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对于没有治理好市容环境的路段和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实行城市管理问责制。按照城市管理的各主要职能部门分片包干负责的管理人员,对该作为不作为、该及时作为没有及时作为的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三)实行定期检查制。第六十六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或损坏城市道路;(二)未经批准通行的履

22、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长和其他对道路设施有直接损害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城市道路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的;(五)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六)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七)占压各种窖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八)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九)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作业的;(十一)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渣土;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把施工冲洗的泥浆水或

23、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物质的液体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十二)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十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水算子、沟盖板的;(十四)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梁等设施设置悬浮物、设备的;(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第六十八条电力、通讯、给排水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

24、,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七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或盗窃绿地设施的行为;(二)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打

25、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涂写、刻画、钉挂物品;(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便溺;(五)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第七十二条城市各类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应当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七十三条市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户外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设置,实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制度。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除国家重大节日和市委、政府重大活动外,沿街禁止悬挂各类广告布帘、条幅。第七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

26、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七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第七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设置标语广告、对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或搭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

27、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四)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七)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八)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或在居民胡同内清掏淤泥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

28、水淤泥的;(九)在路面、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十)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十一)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十二)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十三)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十四)随意倾倒、抛撒、运输、处理建筑垃圾的;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在城市临街建筑物、设施上乱贴乱画小广告的;(二)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拉场卖艺、摆摊设点不听劝阻

29、的;(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四)机动三轮车、出租车和其它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乱停乱放的;(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八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

30、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据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三)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第八十三条违反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据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责令限

31、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责令其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对于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第八十七条未经审核批准,在城市道路设置标语广告,对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或搭建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八十八条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建设管理局等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章的建筑工程管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九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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