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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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消防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

2、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融入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以及纳入党建引领、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利民事项,统筹推进并提供财政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

3、XX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检查、隐患督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按照行政执法赋权承接确认书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负责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工程外墙保温材料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

4、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企业信用综合监管;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责任所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二)按照规定建

5、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四)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性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

6、督。第九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用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者家庭财产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和家庭财产险。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居民住宅区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用于租赁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出租人应当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

7、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管理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三)依法依规承担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四)按照经批准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并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五)在高层住宅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

8、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在多层住宅建筑参照执行;(六)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循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二)与管理责任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管理规约;(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五)监督、协助管理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六)依法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申请专项维修资

9、金或者筹集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与改造;(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居民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按照下列方式确定管理责任人:(一)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或者义务,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二)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自主管理机构为管理责任人,并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未实行业主自主

10、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每年至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对高层住宅建筑还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测、检查、巡查应当完整准确记录

11、并存档;(四)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培训和演练;(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服务区域内设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等消防宣传设施,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六)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居民住宅区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

12、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移交方移交的相关资料;(二)居民住宅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三)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记录材料;(六)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13、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时,消防管理档案应当及时移交。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因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时,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及时恢复原状。对需在居民住宅区公共区域内实施动土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施工方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管道情况,对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安全时,施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管道安全后方可施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

14、理、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15、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三)损坏、挪用、埋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五)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六)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七)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八)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九)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十一)违反燃气、电器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使用、拆除燃

16、气、电器设备和用具;(十二)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十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十四)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及其他私拉乱接电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十五)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六

1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七)消防安全标识、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二

18、)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第二十四条对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业主、物业使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现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

19、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第二十五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加强日常训练和管理。其他居民住宅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居民住宅区实际情况,推动业主、物业使用人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从住宅专

20、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分摊出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第二十八条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第二十九条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识、标志,落实定期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共用消防设

21、施发生故障或者缺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三十条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

22、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区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追偿。第三十一条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按以下方式认定:(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人;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申请人。(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四)实行自主管

23、理的,自主管理机构为申请人。第三十二条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第三十三条鼓励居民住宅区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业主,是指居民住宅区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物业使用人,是指居民住宅区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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