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长制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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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长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林长制实施,保护发展林业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及森林四库理念,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美丽重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等资

2、源。第四条(基本原则)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林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资金和林长制工作经费,建立长效、稳定、多元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投入机制。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第七条(

3、科技鼓励)鼓励和支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服务,推进林业资源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林长体系)本市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市设立双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设立辖区林长。乡镇(街道)设立辖区林长。村(社区)设立林长。国有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林长制网格管理。自然保护地等特定生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责任

4、林长。各级林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区域责任)本市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各级林长责任区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自治县)林长对同级总林长负责,乡镇(街道)副林长对同级林长负责,村(社区)林长按责任区划分,对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负责。自然保护地等特定生态区域的林长,按责任区划分,对属地总林长、副总林长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林长办公室)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林长、林长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林长制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林长制日常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林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分管林业的

5、林长担任,成员由林长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第十二条(林长制责任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应急、审计、林业等部门为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总林长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演口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市林长职责)市副总林长、林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落实本级总林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区林长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二)审定责任区林

6、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三)组织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四)统筹建立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跨行政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五)监督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区县林长职责)区县(自治县)副总林长、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本级总林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二)组织编制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督查考核各项要求;(三)组织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四)组织建立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责任区林

7、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五)统筹推进以网格护林员为主体的基层执行体系建设,加强责任区林业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六躇实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督促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责任区域林长履行职责;(七)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落实情况;(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乡镇林长职责)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内林业资源的保护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二)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三)负责落实以网格护林员为主体的基层执行体系建设彳王务,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强化网格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四

8、)及时协调处理责任区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劝阻涉林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五)强化部门协同,联合开展林业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六)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督促村(社区)林长履行职责;(七)落实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八)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落实情况;(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村社林长职责)村(社区)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劝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上报;(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

9、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三)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四)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五)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六)落实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林长办公室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本级总林长决策事项,拟定林长制年度工作彳壬务;(二)牵头起草林长制有关规划计划、制度规范、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林长制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意见建议;(三)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督查落实等工作,承办林长制有关重要会议;(

10、四)协助总林长、副总林长做好巡林等日常工作;(五)组织开展林长制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六)督促落实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七)完成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责任单位职责)林长制责任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定期向本级林长办公室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林长会议)市、区县(自治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按有关规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一条会

11、议要求)市总林长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本级总林长会议,研究解决责任区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总林长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两次责任区林长会议,研究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乡镇(街道)级以上林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林现场会、跨区域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第二十二条(部门联动)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化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使用、涉案物品处置、联合办案、联席会议、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依法惩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三条(林长令)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根据辖区实施情况可以

12、签发总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第二十四条(巡林机制)各级林长可以采取明察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开展巡林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林长巡林应重点巡查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对问题频发的重点区域应当增加巡林次数。市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区县级林长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至少一次。第二十五条(联防联治)市、区县(自治县)应当统筹建立健全跨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联动协作机制,共享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信息,开展联合巡林、联合执法、联合治理等工作,实现

13、区域联防联治。第二十六条(区域协作)本市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及与其他毗邻省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林长协调共治平台建设。第二十七条(网格化管理)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统筹推进基层执行体系建设,落实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八条(督查机制)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各级林长、林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第二十九条(考核机制)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规划期考核和年度督查考核的绩效评价制度。推行市考核到区县、区县考核到乡镇。考核结

14、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林长制督查考核激励等林业相关评比表彰重要参考。第三十条(约谈制度)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的,上一级林长、林长制办事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区县(自治县)林长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区县(自治县)级林长、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在规定的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林长姓名、职责、责任区、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5、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彳小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第三十二条(基础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林业道路、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森林防灭火智能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能力建设。第三十三条(服务购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林业资源日常巡护工作。第三十四条(林长制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市、区县(自治县)林长办公室建立林长制专家库,为林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区县各级林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床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六条(转致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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