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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
2、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五)档案工资调整。(六)办理社会保险。(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
3、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
4、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六、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一)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或聘用合同书执行。(二)保险待遇:学校根据有关法规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金的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各种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手续。(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允许的数额内,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以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呈报单位,参加学校评审。评审通过相
5、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由学校重新确定,执行时间参照学校当年度评审通过的同系列同职级在编人员。(四)管理岗位竞聘: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干部职数许可的前提下,符合干部任职条件和规定的,可参与相应职务的竞聘,竞聘上岗后,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颁发聘书,确定相应待遇。(五)享有与在编教职工同等的政治、工作权利和探亲假、寒暑假等。七、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一)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聘用单位(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职业道德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三)人事代理人员
6、若需办理相关的证、卡,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终止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收回、上交。(四)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参加用人单位(部门)的党、团、工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党费、团费、会费。(五)人事代理人员要服从学校户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合同终止时,人事代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户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转移手续。(六)报考研究生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被录取后原聘用合同自动终止。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不安排非学历进修、国内外访问等短期培训。(七)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如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等,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而申请并依法解除人事代理聘用合同;未按
7、规定提出申请、也未依法解除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即构成违约,必须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八)人事代理人员的代理费由个人支付,学校在人事代理人员工资中逐月扣除,转付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九)用人单位(部门)要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定期送交学校人事处,转递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档。(十)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在聘用期限届满35日前,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意向的报告书,所在单位(部门)应在聘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学校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书而报告。超过期限未提供报告书视为无意与学校续签聘用合同,学校将按不续签处理;人事处在聘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
8、事代理人员书而告知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意向。(十一)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而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2 .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3 .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4 .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的;5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6 .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7 .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8 ,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9 .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十二)人事代理人员终止聘用关系时,需办理离校手续,结清各种账物,交回学校内部的各种证、卡,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八、其他规定(一)聘期内的原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待遇等事项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因人事代理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上级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