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办理相关规定、业务手册封面格式、流程图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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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规范性)审批办理相关规定A.1审批办理的总体规定关于审批办理的总体要求和规定如下:a)申请与受理应符合GB/T38544的要求,审查与决定应符合GB/T38543的要求;b)网上、现场办理分别应符合GB/T37277-2018第7、8章的要求;c)审查环节:1)行政审批审查步环节可以包括承办处(科)室经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复审、相关处(科)室会签、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或重要事项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等;2)行政机关应优化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内部审查原则上应实施“一审一核”制或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不准许超过三

2、级审查;3)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明确承办、审核、批准等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按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经过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不准许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4)行政机关应对照审批条件,根据承办、审核和批准不同阶段,细化审查的内容和深度,制作相应的标准,明确具体的审查方法;5)行政审批受理后,需要部门内部有关处(科)室会签的,不准许要求申请人持申请材料送会签处(科)室;对于受理后的申请材料不准许由申请人移送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查;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加盖印章的,不准许要求申请人自行盖早;6)对行政审批中辅助性、附带性、重复性的审查环节应予以取消,如属必要的职能,可由相关处(科)室代替履行

3、。行政审批由对该项审批负责的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再参与。行政审批对外所需环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应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d)审查方式:1)行政审批的审查方式,主要包括:实地核查、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会审、集体审查等;2)行政机关应依据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批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应规定采用审查方式的具体情形,明确审查的责任人、职责和权限、标准、工作程序、完成期限、法律文书等。e)审查与决定主体:行政审批

4、申请的审查与决定主体的决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授权不同的部门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明确审查与决定的具体业务处(科)室。审查处(科)室应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性质,确定该事项的审查环节。A.2新办A.2.1申请关于申请环节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申请人条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申请人条件。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中的申请人条件做实施性细化的,行政机关可予以采纳。规范性文件超出上位法规定,创设申请人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不予以采纳;b)申请材料:D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审批无关的其他材料。未列

5、明的申请材料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2)申请材料是对审批条件提供的佐证,能从一个途径提供佐证的,可不再从其他途径提供。本部门其他审批环节已提交的申报材料,本部门受理时可不再要求提交;3)承办处(科)室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上报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匏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延续等的,申请人可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己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提交;4)行政机关应制作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名称、性质(原件或免印件)、数量、分类(纸质或电子报件),以及对提交的每份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增加其他

6、内容。对于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证件的,应注明该证件的核发部门。c)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行政机关应将制定好的申请人条件与申请材料目录在政府网站和受理窗口予以公开;d)行政审批申请书:D行政审批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应在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2)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7、的,应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e)接收窗口:D行政机关应设置受理窗口,对外接收行政审批的申请;2)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根据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接受与个人相关的行政审批申请;3)行政机关应明确行政审批的接收地点和时间。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收或者通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应明确申请接收的方式、时间和要求。A.2.2受理关于受理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接收:1)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自动接收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接收;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可要求

8、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b)登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c)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供申请人查询。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9、提供申请编号,供申请人查询;d)收件凭证:1)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完成登记后即时生成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供申请人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接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完成登记后,制作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向申请人送达;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e)期限:D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起,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审核和是否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依法或按规定需

10、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接收时间以接受地邮戳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接收设备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f)行政审批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为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g)补正材料:D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如行政机关不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的,申请人可向监察部

11、门进行投诉;2)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3)行政机关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h)受理决定:D行政机关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2)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3)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不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12、4)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更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行政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5)受理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i)办理和审查方式确定:D行政机关应建立确定办理方式和审查方式的操作程序;2)办理方式和审查方式,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告知申请人。j)收件转办:部门内部之间相互转办业务,应建立转送程序,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明确转办的工作期限。A.2.3审查与决

13、定A.2.3.1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a)行政机关应建立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核查人员经行政机关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经办人应制作实地核查笔录,提出核查结论。经核查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整改内容和复查时间;b)对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处(科)室应确定两名以上的经办人进行。核查前,经办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准备好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以及实地核查所需文书;c)经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并请申

14、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记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经办人员应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d)实地核查前,行政机关应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应在核查笔录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中止审批。A.2.3.2招标与拍卖关于招标和拍卖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招标、拍卖的,应明确招标与拍卖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b)行政审批依法应通过招标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

15、章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在10日内向中标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c)行政审批需要依法通过拍卖形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拍卖。行政机关按照拍卖程序确定买受人后,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买受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A.2.3.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关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b)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

16、定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明确和公布下列事项:1)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制定机关;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其程序;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c)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准许指定实施组织;d)依法应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

17、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书面说明不予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e)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除特殊工作场所外,应允许申请人在场。行政机关应在固定场所公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机关需要到实地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提前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实施检疫时,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应依法处理;f)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公布错误的情况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的名

18、单。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g)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明确和公布下列事项:1)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的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2)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3)取得特定资格的其他法定条件;4)考试成绩。h)行政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明确和公布下列事项:1)组织考核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2)需要考核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具体内容;3)考核时间、标准、等级、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4)考核结果。i)依法应依照考试

19、、考核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自考试、考核结果公布之后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A.2.3.4专家评审关于专家评审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并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制度;b)行政机关应设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涉及该项行政审批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不准许在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聘任评审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以上专家署名推荐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本机关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c)评审专家应实施动态管理。一般评审专家聘用期不准许超过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

20、,可以续聘。行政机关不准许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准许参加专家评审会;d)选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应按照随机原则,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和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行政机关应在评审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时,评审专家应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每次评审会议应至少更换约四分之一的评审专家;C)评审专家不准许连续三次参加评审会议,对申报资料及评审中讨论的评审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不准许抄录和外传,不准许向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不准许以评审专家

21、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A.2.3.5技术审查关于技术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技术审查的,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技术审查应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准许指定实施组织。技术审查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对技术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b)承担技术审查业务的技术审查机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技术审查专业种类、资质等级类别建立相应的技术审查资源库,并按照技术审查的类别、资质等级分类后,依据收费标准、完成期限等因素进行排序,供委托人选择,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未进入技

22、术审查资源库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行政机关不准许作为审批依据;c)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的技术审查类别、资质等级,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在技术审查资源库中选出3至5个技术审查机构,由委托人确定一个技术审查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术审查机构的,从其规定;d)技术审查机构应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在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供委托人知晓和选择,并应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期限、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e)技术审查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技术审查,应以技术审查机构的名义与委托

23、人依法订立合同。技术审查机构执业人员应在技术审查机构执业,不准许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技术审查机构执业人员不准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技术审查机构执业。技术审查机构所有服务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情形变化须增加或减少收费数额的,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技术审查机构不准许在合同外收费,技术审查机构执业人员不准许私自收费;f)技术审查机构应按规定程序从事技术审查,并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委托人。技术审查机构对需经审核或现场勘查等不能当场办结的技术审查事项,应限时办结;g)技术审查机构在接收技术审

24、查相关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主件或附件材料不全,或者在接收、审核后,发现申报材料缺少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所要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技术审查机构在接收技术审查相关材料时,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内部运转。技术审查机构在接收技术审查相关材料时,对有缺失但不影响技术性审查的部分,应予以受理,并可以要求委托人在审查结束前补齐。对于非关键性申报内容错误的,应允许委托人当场更正;h)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无法定理由,不准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重新选择技术审查机构,或者要求技术审查机构重新出具。因技术审查机构本身原因须更换技术审查机构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i)有关行

25、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对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建立不良记录档案。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一年内一次被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技术审查资源库中清除,3年内不准许重新进入技术审查资源库。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被清除技术审查资源库名单,应对外公布。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技术审查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予以吊销资质(资格)情形的,应向有权部门提出建议。A.2.3.6听证关于听证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听证情形。属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审批,在下列情形下,行

26、政机关应组织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b)听证的组织:1)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为听证的组织机构;2)法制机构应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的规定,成立听证小组。听证小组成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c)依申请听证:1)审查经办人在审查中发现,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的规定,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在审查处(科)室负责人提出复核意见后,将行政审批申请移

27、送法制机构;2)法制机构应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审批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制机构应组织听证。d)依职权听证:审查经办人在审查中发现,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规定,实施该项行政审批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在审查处(科)室负责人提出更核意见后,将行政审批申请移送法制机构组织听证;e)听证方案:法制机构应制定听证方案,明确听证议题、议程、时间、场所、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的报名规则及截止期限等内容;f)听证的通知与公告:听证小组应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规定,制作行政审批听证通知书或者行政审批听证公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达或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0;g)听证

28、笔录制作:听证小组应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规定举行听证,制作行政审批听证笔录;h)听证意见:D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笔录,提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意见;听证意见与原审查处(科)室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2)听证小组应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将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意见报送分管负责人审查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人决定。A.2.3.7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关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审批办理经办人审查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

29、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行政机关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办人应按照本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b)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公众利益,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依照规定执行;c)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经办人应制作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审批陈述申辩告知书;听取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审批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

30、决定前,应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A.2.3.8会办处(科)室审查关于会办处(科)室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审批需相关处(科)室会同审查的,会办处(科)室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会办审查意见。应会审的行政审批,未经会审、会签的,不准许作出审批决定;b)会审内容应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会审时间由分管负责人确定。急待审批的项目,由分管负责人及时召集相关处(科)室会审。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审,应报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指派本处(科)室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c)会审实行会签审查与会议审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由相关业务

31、处(科)室会签审查,会签结果应定期在会审会上通报;重大项目或会签中有不同意见的项目,实行会议审查。承办处(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条件依法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有关处(科)室会签。会审会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承办处(科)室书面汇报会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和认定的事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予以批准的审查意见,相关处(科)室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会审意见;d)会审会应制作会审记录,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会审记录由承办处(科)室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会审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D会审的审批项目;2)会审的日期;3)会审会主持人、参会人员;4)参会人员审查意

32、见;5)主持人意见。e)会审实行实名签到,参会人员的审查意见由参会人员审核后现场签名,参会人员对漏记、不准确的可以补正、修改。会审记录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作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f)会审实行合法性一票否决制。凡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会签审查通过的,分管负责人根据会签意见签批;会议审查通过的,承办处(科)室根据会审意见拟文报分管负责人签批,其中,重大项目或者会审中有分歧意见的项目,应将会审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委局办公会汇报后,由分管负责人签批。会签、会审情况,由承办处(科)室每月向所有委局领导书面汇报一次。A.2.3.9经办人审查关于经办人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33、:a)审查处(科)室负责人应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指定经办人进行审查。经办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b)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处(科)室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处(科)室应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签字确认;c)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经办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d)经办人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A.2.4证件的制作与送达

34、关于证件的制作和送达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证件制作:D对于能够当场决定的,或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行政审批,或适用特殊程序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授权接收和登记机构(窗口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2)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由接收和登记机构(窗口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也可以决定由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b)证件送达:1)送达主体: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应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2)送达方式和期限: 对于接收和登记机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授权经办人制作准予/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行政审批证

35、件,向申请人当场送达; 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的部门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0其中,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送达部门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送达部门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

36、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部门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送达部门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更印件;送达部门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c)归档:D行政审批档案应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审批办理和批后监管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2)行政机关应明确行政审批档案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标准以及期限等要求。A.3依申请变更关于依申请变更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材料的接收和登记:行政机关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变更

37、行政审批的申请,包括要求变更的事项、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b)申请的审查与决定:D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由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2)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制作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3)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A.4延续关于行政审批的延续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延续申请的审核与处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接到被审批人提出的延续行政审批期限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效期是否届满,如己届满,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8、重新申请行政审批事项;b)申请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审批延续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制作准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C)准予延续手续的补办: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依法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审批期限的,事后应及时通知被审批人补办准予延续的手续。A.5补证关于补证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材料的接收与登记:行政机关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补证的申请,包括要求补证的事项、补证的理由及与申请补证有关的材料;b)申请的审查与决定:D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

39、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由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制作准予补证决定书;2)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补证决定的,制作不予补证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A.6转让关于转让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转让申请的审核与处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接到被审批人提出的转让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可以受理;b)申请的审查与决定:1)行政审批转让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制作准予转让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转让决定的,制作不予转让行

40、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A.7依申请撤销关于依申请撤销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依申请撤销的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撤销权;b)依申请撤销的启动: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c)依申请撤销的办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的受理窗口接到利害关系人关于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的,依法作出撤销决定。A.8配套制度A.8.1依职权撤销关于“依职权撤销”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依职权撤销的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撤销权;b)依职权撤销的启动: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撤销行政审批;c)依职权撤

41、销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中具体负责日常批后监管的处(科)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审批事项有可撤销情形的,由该处(科)室经办人员通过调查,形成调查记录,并初步作出处理意见,将调查记录和处理意见书统一报送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完毕报分管领导更核,分管领导复核完毕报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决定撤销行政审批的,制作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书面送达被审批人;d)行政赔偿:非因被审批人的原因撤销其获得的行政审批,给其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被审批人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A.8.2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关于主动变更或撤回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情形: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42、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b)主动变更或撤回的提出:行政审批的主动变更或者撤回,由经办处(科)室提出建议;c)主动变更或撤回的审核:行政机关内部对主动变更或者撤回的建议,按照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进行审核;d)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依法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应事先书面告知被审批人并说明理由,告知被审批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e)陈述、申辩:被审批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并作好陈

43、述笔录。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f)主动变更或撤回的决定:行政机关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作出主动变更或撤回行政审批的决定。AA附录B(资料性)业务手册封面格式SISHZI业务手册封面格式见图B.1。YWSC-XXXX-XXXX/XXOOCOX业务手册XXxXRR.XXxKKXR上海市XXXXXX发布图BJ业务手册封面格式附录C(资料性)流程图示例图C.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外部)型式批准申请单位ttX办人中介机构处Qa(开的)IWI,I|tmmISttIpJ*mII端中介u与、-MWI11M三*_fdOttSAW*II1,-w不精JAJtI(三),JMIMHMa*I*WRILfie(葭)图C.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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