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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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包装食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包装食品)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 .【地方性法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3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阳政发2019)21号)。

2、二、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 .法律、法规规定的

3、其他条件。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 .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5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6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

4、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材料。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

5、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

6、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年)第号地址:编号:年月曰年月曰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

7、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二、审批条件1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

8、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5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6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

9、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

10、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

11、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批条件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即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12、设有布局合理的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2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5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6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7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

13、资格证书的人员。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动物诊疗场所地理言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 .设施设备清单。4 .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兽药处方制度、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

14、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

15、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16、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

17、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二、审批条件1 .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2 .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3 .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4 .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5 .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6 .车辆在有效行驶期内;7 .车辆所有者身份证复印

18、件或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3 .运输车辆照片;4 .与相关单位运输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

19、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

20、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方式: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年)第号地址:编号:年月日行政审批机关: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年月日(一式两份)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1、第4O4号)第22条“经营企业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对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审批条件1.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

22、,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2.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

23、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阳城县兽药GSP认证书复印件;3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

24、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

25、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审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

26、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o二、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2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所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3 .经省级注

27、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 .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6 .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7 .技术工人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复印件;8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9 .企业章程、办公场所、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承诺书。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

28、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

29、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

30、号址:号:年 月曰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曰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二、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有零售单位的名称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31、登记表;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意向书(附室内外照片);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延续、变更提供)。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材料。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

32、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

33、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宾馆、旅店、招待所)(初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月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宾馆、旅店、招待所)事项告知如下:一、审

34、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35、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及下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3 .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4 .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

36、距地坪L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5 .旅店必须设消毒问。6 .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7 .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8 .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9 .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10 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11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n

37、.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12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13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14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15 .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嶂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

38、蝇孳生场所。蚊、蝇、嶂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16 .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17 .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18 .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19 .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

3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初次),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2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3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申

40、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材料。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

41、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五、其它应告知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

42、法联系的,会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游泳场(馆)(初次)】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号址:号: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年 月日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游泳场(馆)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43、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

44、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及下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该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1x。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

45、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L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1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1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O.5mgL的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LOn

46、Ig/L。1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o1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1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1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提交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初次),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2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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