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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和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第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使用及监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使用及管理工作。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及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有关内容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
2、变化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标指数、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等。第五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调查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
3、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第七条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平均租赁成交价格。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第八条造价指标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工程造价和消耗量指标。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包括单项价格指数、综合造价指数、月指数、季指数、年指数、定基指数、环比指数等。第九条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是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涵盖工程概况、工程特征、造价数据等。其中造价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工程量综合单价、每平米主要工
4、料消耗量指标。第三章造价信息的采集第十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应按照不同工种,综合各地当期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价格及建筑行业劳务市场行情采集、整理。第十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环节应采集质量合格、批量的市场价格信息。同时应多渠道分类选定信息采集点,确保材料价格信息及时、真实、广泛和多样。第十二条材料价格信息可从下列渠道采集。(一)本地区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二)本地区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项目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三)本地区专业建材行业协会和造价协会;(四)本地区在建项目;(五)专业建材价格信息网站和建材价格信息服务企业;(六)其他数据真实
5、可靠的材料价格信息来源。第十三条运杂费参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材料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并根据现行部分材料送到工地的实际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取定。运杂费包含运费、装卸费和部分材料的场外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原价和运杂费之和的2.5%计算。第十四条材料价格按不同渠道采集,一般不应少于5个信息点,以成交量所占的百分比为权值的取加权平均值为发布价格。第十五条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应综合各地当期建设工程施工机具租赁市场行情、施工单位施工机具租赁合同等资料采集、整理。第十六条造价指标指数所采集工程项目应以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办公楼和教学楼等不同类型建筑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为实例,编制
6、应以工程结算价或招标控制价为主。基准期及发布期所选取的工程须一致,测算时材料价格按本地区的市场指导价,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价格,费率按相关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七条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须选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反映该类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通过多次发布的积累,形成一个全面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第四章造价信息的发布第十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采用期刊和互联网站两种发布方式。第十九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市场指导价、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标指数、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等造价信息定期在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双月刊)和省住房城
7、乡建设厅官网同时发布。第二十条企业信息价定期在青海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双月刊)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第二十一条定额预算价是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标准,编制计价依据基期价格的基础。定额预算价依据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修编、发布一次。劳务市场人工、材料价格市场变动幅度较大时,应缩短信息发布周期,适时发布价格信息。第五章造价信息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信息是各方主体在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8、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单价方式、总价方式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当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进行计量补差,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调整合同造价。第二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全省统一标准和测算方法,定期采集、测算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于每双月22日前规范、及时、准确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原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青建工12014)252号)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编制管理规定(青建价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