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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制度。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安全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食品安全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安全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安全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安全。(4)不得在食品安全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