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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能否将供应商成立年限作为评审因素?问:某采购代理机构正在编制一份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拟采用综合评分法。请问:能否将供应商的公司成立年限作为评审因素?答:不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公司成立年限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也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无关,故不应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就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