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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吗?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谈判小组推荐了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发现,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除了报价,其他方面都要优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请问:采购人可以在3名成交候选人中,确定非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结束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J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