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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某政府采购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内容既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请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答: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在申请预算编号时,应当明确项目属性。需要注意的是,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确定项目属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J这一点和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有很大区别(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尽管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存在着不同认识,但在相关规定没有修改之前,竞争性磋商项目应执行该暂行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