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93202 上传时间:2023-10-16 格式:DOCX 页数:76 大小:178.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6页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7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1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8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05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2、)176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27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给海(2017)170号)48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529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5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MinittryofEmergencyManage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首页凯构新闻公开服与互动党范社会救援施务应急科普苴页政府信息公开标明:牛竽人民却(SaMraa(三o三)工贸企业大别至

3、标发文任:观计公文T: SJ令对1号:3f2023XXM5纥M1O三所机用:政第法规司主总分头:政一法尼蚯快芨Ki工员Gr三KB1:2023年4月14日发而日!:202泗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陷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F公布,自2023年5月15口起施行.部匕王祥喜2023年4月MEI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04月17日发布,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4、23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0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确切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5、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

6、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8、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冷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

9、统联锁的;(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0、(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种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种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十二)使用煤气(自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

11、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

12、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

13、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6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五)使用煤气(自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14、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15、通风设施的;(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第十条烟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揖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

16、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

17、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活力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8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氧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十二条

18、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宜接蒸发制冷的;(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19、,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20、域改革发展的看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21、、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忙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

22、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休止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

23、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别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24、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

25、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

26、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看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

27、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二)使用国家明令阻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穿。(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穿,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繁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繁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8、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十二)在突水要挟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十三)受地表水倒灌要挟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十七)未依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难措施。(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依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9、的要求。(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使用国家明令阻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五)擅自

30、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存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依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十二)危险级排土场。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

31、库容储存尾矿。(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十二)冬季未依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工

32、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看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3、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I.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

34、互通。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I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活力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

35、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

36、,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 .氯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I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37、;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10 .煤气分派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1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有色行业。12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13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38、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14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I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简单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15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1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1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1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

39、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19 用煤气(自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自然气)。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三)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9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

40、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10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11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四)机械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I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

41、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5.自然气(燥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I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五)轻工行业。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

42、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六)纺织行业。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2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七)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

43、置防毒面具。Z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八)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依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确切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44、。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阻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45、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燥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46、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旧组织生产的(衰弱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状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依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井下排放积聚瓦

47、斯未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一)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计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依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旧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六)未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