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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北京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中遵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表现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第三条【适用对象
2、】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以及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为项目组织实施等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责任主体)。其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管理原则】信用管理工作应充分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责任主体合法权益,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第五条【信用记录范围】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对以下环节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一)组织与申报。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审核、推荐以及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中的行为;(二
3、)立项管理。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形式审查、组织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任务书签订中的行为;(三)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中的行为;(四)综合绩效评价。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中的行为;(五)其他。责任主体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的其他行为。.第六条【信用记录内容分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一般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七条【基本信息内容】基本信息内容包括责任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信用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相
4、关信息,包括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有效)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合同金额)、参与方式等。第八条【良好行为记录内容】良好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守信行为和突出贡献。守信行为指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申报、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规范以及其他科技管理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其承诺内容。突出贡献指责任主体除符合守信行为评价标准外,在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中积极开拓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形成对科技
5、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笫九条【一般行为记录内容】一般行为记录的内容为责任主体按照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但既不计入良好行为记录也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过失和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责任主体因预测严重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等,造成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或撤销、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等没有顺利实施的行为。前述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组织实施过失,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组织实施过失。违规行为指责任主体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
6、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前述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违规行为。笫十一条【宽容条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可以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科技计划项目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的;(三)完成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
7、原因导致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五)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十二条【信用标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结合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记录内容及相关管理要求,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对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详见附件1)。第十三条【信用等级分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信用记录为依据,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将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等级分为良好(A+和A)、一般(B),不良(C)和差(D)四级五等。(一)作出突出贡献的,记为A+等级;(二)符合守信行为的,记为A等级;(三)满足一般行为的,记为B等级;(四)存在一般组织实施过失或一般违规行
8、为的,记为C等级;(五)存在组织实施严重过失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为D等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尽职情况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第十四条【信用等级更新】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等级由其参与的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等级的最低级别确定,并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五条【诚信承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规范。第十六条【信用良好管理】信用等级良好(A+或A级)的责任主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第十七条【信
9、用一般管理】信用等级一般(B级)的责任主体,具备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第十八条【信用不良处理】信用等级为不良(C级)的责任主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承担和参与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格1至3年。针对前款责任主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决定追加以下处理措施:(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五)暂停或终止、撤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第十九条【信用差处理】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责任主体,主体为单位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承
10、担和参与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格4至5年,主体为个人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承担和参与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以上直至永久。针对前款责任主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决定追加以下处理措施:(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五)暂停或终止、撤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八)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第二十条【从轻从重处理】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责任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
11、成重大影响;(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主动承认错误,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责任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五)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六)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二
12、十一条【调查处理程序】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责任主体,涉及调查处理以及申辩复查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前款所述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宣传培训】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信用申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等级产生后进行告知,责任主体对其科技信用记录内容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
13、以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申辩审核表(详见附件2)。责任主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经申辩的确存在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按原信用记录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后予以变更,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同步更新。第二十五条【资格自动恢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其C级或D级相关限制措施即时终止,可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第六
14、章信息报送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建立完善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将科技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监督报告义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承担单位应及时发现、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并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信用记录、科研失信调查、核实等工作。第二十八条【信息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将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
15、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于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0)458号)同时废止。2023年X月X日前立项且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X月X日前立项但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适用本办法,2023年X月X日后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本市科技人才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关村政策支持类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科技活动,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行政确认事项中的信用管理,可以结
16、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1至3年”、“4至5年”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专业机构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记录种类信用等级评价记录内容量级标准好用录良信记信用良好A守信行为符合信用一般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 .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或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作出贡献2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件一具条之一般信用记录用般B信一一般信用1 .正常开展受托管理工作2 .无重大过失,且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具备良用录不信记信用不良C般织施失一组
17、实过1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2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合一件节微未成重果符任条情轻且造严后一般违规行务1 .违反项目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3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4 .泄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5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6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7 .隐瞒、包庇科技计划项目中
18、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8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9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TD重织施失严组实过1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2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合一件节重造严后自符任条情严或成重身重规为严违行1 .违反项目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3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4 .泄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5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
19、手段获得管理资格6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7 .隐瞒、包庇科技计划项目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8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9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录类记种用级需等评价记录内容量级标准好用录良信记信用良好A+突出贡献符合守信行为,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一次以上2 .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或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成为市级或部级典型3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取得突出成绩,如:研发成果获得国家奖励或北京市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4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件一具条
20、之用好A信良A守信行为符合信用一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按时完成项目并一次通过综合绩效评价2 .发生一次以下(含一次)重大调整事项且调整程序符合规定3 .经费使用合规,审计没有重大过失时备同具一般信用记录信用一般B一般信用1 .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结题2 .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重大调整事项且调整程序符合规定3 .经费使用基本合规,对问题整改措施到位4 .及时合规提交科技报告5 .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具备用录不信记信用不良C一般组织实施过失1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2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科技计划项目在任务
21、书截止日期之后,三个月内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以完成确认书的日期为准)3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落实项目任务通知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相关承诺,影响项目按期完成4 .未履行日常调度协调的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按期完成5 .未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造成损害后果6 .经费使用出现问题,审计结果不可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损失合一件节微未成重果符任条情轻且造严后7.未按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或未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一般违规行为1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
22、不正当利益2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3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技计划项目4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 .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6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7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8 .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9 .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10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信用差D严重组织实施过失1 .除不可
23、抗拒因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2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科技计划项目在任务书截止日期之后,三个月内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以完成确认书的日期为准)3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落实项目任务通知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相关承诺,影响项目按期完成4 .未履行日常调度协调的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按期完成5 .未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造成严重后果6 .经费使用出现问题,审计结果不可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损失7 .未按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或未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合一件节重造严后和符任条情严或成重
24、境严重违规行为1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2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3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技计划项目4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 .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6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7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8 .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9 .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10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
25、技术活动11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记录种类用级信等评价招标记录内容量级标准好用录良信记信用良好A+突出贡献切实履行负责人职责且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信用等级为A+同时具备信用良好A守信行为切实履行负责人职责且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信用等级为A时备同A-般用录一信记信用一般B一般信用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且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信用等级为B时备同臬良用录不信记信用不良C般织施失一组实过1 .因过失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2 .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到位3 .重大调整或终止事项未
26、及时上报造成损害后果合一件节微未成重果符任条情轻且造严后般规为一违行1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2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6 .随意降低任务目标或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7 .抄袭、剽
27、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8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9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信用差D重织施失严组实过1 .因过失而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2 .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到位3 .重大调整或终止事项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害后果合一件节重造严后亡符任条情严或成重畀重规为严违行1 .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2 .故意夸
28、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6 .随意降低任务目标或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7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8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9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
29、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记录种类用级信等评价记录内容量级标准好用录良信记信用良好A守信行为符合信用一般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 .在评审过程中表现积极、主动2 .能够结合科技计划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具备条件之一般用录一信记信用一箱B一般行为1 .坚持独立、保密、回避、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职,2 .准时到会或按时提交书面意见3 .独立、客观的提供评审意见时备同具用录不信记信用不良C违规行为1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职2 .擅自委托他人顶替评审3 .已接受评审任务,无正当理由
30、缺席造成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4 .迟到、早退、会议期间频繁接打手机电话,态度散漫,影响评审工作进度5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资格6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7 .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8 .引导、游说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其他评审专家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9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10 .出具明显不当的评审意见IL泄漏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12 .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13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4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一件节微未成重果符任条情
31、轻且造严后信用差D合一件节重造严后救符任条情严或成重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申辩审核表课题名称总经费课题编号起止时间至主管处室(盖章)承担(申报)单位(盖章)信用记录申辩内容调整信用记录的责任主体类型口单位个人申辩理由说明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承担(申报)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处理意见主管工程师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处室意见:处长(签字):年月日监督处意见:(签字):年月日机关纪委意见:(签字):年月日项目处室主管委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填表日期:注:1.可附申辩详细说明。2.本表一式二份,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一份,责任主体一份。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
32、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加强北京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对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依据市科委印发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北京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办法实施以来,社会信用管理、科技管理机制等出现了许多的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要求,亟需修订。(一)科技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变化。201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出台,以中央财政科技
33、计划改革为开端,各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而是改为依托专业机构来具体管理。二是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变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两次修订,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具体制度发生了相应变化。三是市科委与中关村管委会于2021年开始合署办公,相关职责进行了调整。(二)科技信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8年和202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期间,科技部等部门制定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
34、为调查处理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进行了明确。修订后的办法以“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为基础,科技人才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参照执行,以适应新的科技管理要求和创新环境。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办法修订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是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指导文件,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增设相关条款以体现对相关精神的落实。如办法第四条规定要“宽容失败”,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等。二是严格对照依据文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
35、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是办法修订的直接依据文件,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照依据文件相关规定,对之前的条文内容进行逐条审订。如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办法第十八、十九条增加了追加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增加了给予从轻从重处理的适用条件,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办法第三条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调整,第五条对管理范围进行了细化。三是广泛吸纳同类规定。借鉴上海、江苏等多个省市科技信用管理的有益经验,增加了宽容失败的适用条件、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条款。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正文四章十八条,修订过程中除对十八条逐条进行修改外,另
36、新增了十五条内容。修订内容包括:(一)修改办法名称1.将办法名称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工在优化原表述的同时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进行对应。(二)修改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1.将办法制定目的从“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修改为“为加强北京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二并根据2010年以来主要科技信用管理政策文件出台情况重新确定依据文件。(第一条)2 .将适用对象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
37、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修改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以及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为项目组织实施等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规定其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可以参照处理”。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体类别,修改了办法适用对象。(第三条)(三)增加宽容失败内容1.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宽容失败”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其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要“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因此办法在原管理原则的内容上增加了“宽容失败”。(第四条)3 .注明宽容失败适用条件,符合相应条件可不计入不良行为
38、记录。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宽容失败”的要求,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增加了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四)修改信用记录范围和信用内容1.修改信用记录范围。将管理范围从“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细化为“组织与申报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其他二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并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对信用管理范围进行细化。(第五条)4 .修改基本信息表述。参照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基本信息进行细化。(第七条)5 .增加一般行为记录。在原有的基本、
39、良好和不良的基础上增加一般的分类,以更好适配信用评价标准。(第九条)6 .修改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不再区分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将原失信行为修改为违规行为,并将组织实施过失和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区分为一般和严重。(第十条)(五)修改信用等级和处理方式1.增加信用等级认定规定。规定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增加了科技计划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尽职情况分别进行信用评级的规定。(第十二、十三条)7 .修改信用等级级别名称。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和信用差”修改为“良好(A+和A)、一般(B).不良(C)、差(D)”四级五等,
40、取消原优秀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管理要求,将五个信用等级调整为四个,并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良好”为第一等级。(第十三条)8 .明确信用等级更新方式。为确保信用管理处理措施实施到位,规定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等级由其参与的所有科技计划项目评级的最低级别确定,并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第十四条)4,调整不良和差信用等级取消资格期限并增加追加处理措施。根据实际案例情况将原先固定的3年、5年和永久的期限调整为1至3年,4至5年和5年以上直至永久,以更适应实际工作,并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原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处理措施种类。(第十八、
41、十九条)5 .增加给予从轻从重处理规定。为适应调整后的取消资格期限,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增加了给予从轻从重处理的适用情形。(第二十条)(六)增加信用管理工作要求1.增加诚信承诺。规定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全过程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规范。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的要求,增加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6 .增加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等级责任主体的调查处理以及申辩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
42、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已明确规定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办法直接引用从而避免进行重复规定。(第二十一条)7 .增加第三方支持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并明确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管理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为扩大信用管理力量,落实管理措施,允许向第三方委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8 .增加宣传培训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加强科研诚信宣传”的要求
43、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9 .增加信息报送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为落实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管理要求,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10 增加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加强信用管理效果,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七)细化信用修复规定1.细化信用申辩规定。在“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基础上细化了具体程序和工作时
44、限,以更好的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鼓励创新。(第二十四条)11 增加资格恢复规定。明确规定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相关处理措施将自动终止。(第二十五条)(八)修改附则1.细化施行日期规定。规定施行日期前立项且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不适用办法,施行日期前立项但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适用办法,施行日期后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办法。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施行日期前后的科技计划项目是否适用办法进行明确。(第三十条)2 .增加参照执行规定。规定本市科技人才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关村政策支持类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科技活动,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行政
45、确认事项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可以参照执行。为全面实施科技信用管理,结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职权,参考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表述,增加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3 .增加范围界定规定。因取消资格期限由固定期限调整为1至3年、4至5年和5年以上直至永久,规定1至3年和4至5年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二条)4 .增加解释权限规定。规定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五、办法的内容概要办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相关概念,管理对象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主要规定了信用记录范围及信用记录分类及其内容,以及适用宽容失败的条件。第三章(信用等
46、级)主要规定了根据信用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和信用等级的分类及更新。第四章(信用管理)主要规定了实行承诺制度、各信用等级处理措施、给予从轻从重处理适用条件、调查处理程序、第三方支持以及宣传培训要求。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规定了信用等级告知申辩以及不良和差等级动态调整。第六章(信息报送与监督)主要规定了信息化建设、责任主体监督报告义务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信息报送及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范围界定和解释权限,并要求科技人才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关村政策支持类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科技活动,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行政确认事项中的信用管理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