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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第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第四条
2、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六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如有需要,公司经理层可以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3、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二条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4、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要的材料,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
5、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第十八条公司预计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6、,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业绩快报。第二十条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年度报告相关材料,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