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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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广/口河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补齐基层消防监管短板,现就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全省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坚持以维护人

2、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原则,全面强化基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建强基层消防力量,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构建基层火灾防控新模式。2023年底,全省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城区乡镇(街道)建立消防所(站)。到2025年,全省除消防救援站所在地以外的全国重点镇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行政村(社区)建成微型消防站,构建形成政府依法履责、基层全面自治、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 .压实基层消防管理责任。坚持“党

3、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范畴,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州)、县(市、区、行委)统筹安排基层消防工作,编制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事项和任务清单,建立乡镇消防队,推进基层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所(站)等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

4、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2 .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依法强化源头监管,严格审批与核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和青海省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补充规定,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治理,将偏远乡镇、农村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对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

5、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重点督办整治。固化拓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工作经验,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延伸消防安全达标创建范围,实施严管严治,改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制度,压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3 .健全基层消防工作机制。市(州)每半年、县(市、区、行委)每季度评估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紧盯火灾易发高发领域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落实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督促限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县、乡两级统筹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九小”场所、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推进特色小镇、易地搬迁安置点等区域公共消

6、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消防救援机构按要求对“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入库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管,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指导和培训,定期研判火灾形势,通报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重点治理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二)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4 .强化消防安全议事协调。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或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消

7、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议事制度,明确各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综合统筹辖区消防工作,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调度部署火灾防控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5 .加强基层防火力量建设。各地区通过统筹区域内力量和市场化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加强乡镇(街道)防火力量建设。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依托专职消防队组建消防所(站),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职责。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依托业务相近的机构,采取租建、联建等方

8、式建设消防所(站),通过聘用专职人员、派驻消防文员、明确现有人员职责等形式,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统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推进消防救援站防火工作,深化消防文员辅助执法,支持其他基层力量参与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消防科普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编办)6 .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等规范要求,采取政府自建、政企联建或依托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共建等形式,推进重点镇专职消防队建设,通过行政人员兼任、招聘合同制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9、式配备专职消防队员,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经市(州)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后,纳入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承担辖区消防救援任务,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未达到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灭火器材,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7 .壮大微型消防站建设。社会单位、村(社区)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义务消防队员,配备必要灭火器材,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为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执勤和区域联防机制,加强联勤联动

10、和工作指导,推行消防安全巡查队、消防知识宣传队和灭火救援先遣队“三队合一”,平时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发生火灾快速响应实施处置,做到“救早、救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建有基层应急救援站的,按照标准配备相关物资装备,承担消防救援职责,避免重复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民政厅)8 .规范基层消防力量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属地消防所(站)和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镇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应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不应少于8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应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不应少于5人。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应少于8人,其中

11、专职消防员不应少于2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建设管理,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录,各地区按照新老结合、保留骨干的原则,明确其身份性质和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9 .推动消防执法权限下移。贯彻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办字(2020)65号),结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授权或委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承担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对老旧建筑、出租屋和“九小”“三合一”等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

12、法依规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推动基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省委编办)(三)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10 .加强乡村消防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实施,结合“水改”“路改”等项目改善乡村消防基础条件。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有市政管网的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管网的依托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平台,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深化打通“生命通道”行动,加强新

13、修农村公路、乡村道路消防车道建设,保证满足消防车行驶需要。针对农牧村道路狭窄、水源匮乏等现实问题,配置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消防车、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装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11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机制作用,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和消防宣传工作。紧盯容易发生“小火亡人”事故的小单位小场所,聚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违章搭建、违规装修、违规住人、用火用电等突出风险,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小卖部、小餐饮、家庭作坊

14、等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劝告群众整改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占堵安全通道、违规住人存物等火灾隐患。加强特色小镇、乡村企业、农家乐(民宿)、娱乐场所、养老院、医院、学校、旅游村寨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整治,指导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火灾隐患检查、整改、督办、移交、处理机制,形成检查、执法、整改闭环。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件等多种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提供线索,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12 .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将消防安全融入“数字政府”和本地信息化建设规

15、划,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智慧消防”系统平台和消防物联感知、监测、分析等设备系统。依托“雪亮工程”“天网工程”,加强视频监控技术在基层消防治理中的应用,积极引导“九小”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应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消防物联网智能火灾监控平台,并与市、县“智慧消防”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基层火灾防控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宗委)13 .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

16、设,广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消防安全教育。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义务教育、普法教育、科普推广、防灾减灾、职业教育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各类媒体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等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督促乡镇企业单位建立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主题文艺作品,

17、在基层文化活动中推广。(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保障措施14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调度推进,统筹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要大力支持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健全人员管理使用、考评奖惩、综合保障等制度,确保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15 .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区、各

18、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所(站)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等基层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消防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财政厅)16 .严格考核问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基层消防治理工作作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对因基层消防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保障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本意见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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