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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非上市企业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金融办(局、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各中级基层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省内各监管分局,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为引导我省非上市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开展股权登记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引导非上市企业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抓好落实。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2023年8月
2、29日关于引导非上市企业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陕政办发(2022)32号)的有关规定,为引导我省非上市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维护股东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二条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企业委托,将其股份(股权)进行登记并受托进行管理,提供股份(股权)登记存管、确权、权益
3、行使、转让、退出以及日常管理等服务。第三条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是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全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具有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职能,可以为全省非上市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第二章股权登记托管第四条积极鼓励和重点引导下列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一)非上市股份公司,有股权管理、交易和质押融资需求的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三)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
4、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第五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其股份(股权)进行登记托管并提供下列服务:(一)真实、准确地做好股权登记,包括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协助企业股东办理股权过户、质押、司法冻结等登记。(二)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信息变更、查询、披露以及代理权益分派、出具证明等服务。第六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登记托管机构建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直连通道,为有股权质押融资意向的企业提供快捷高效服务。第七条支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财产份额出
5、质登记。第三章管理服务措施第八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健全登记托管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履行保密义务,建立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以构建安全、规范的股权登记信息平台为重点,确保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服务优质高效。第九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搭建地方业务链并与监管链跨链对接,通过数据存证实现股权登记、查询、变更、冻结、退托管、份额管理等数据上链,为被托管主体提供可溯源、可信任的证券登记托管服务。第十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依托各方渠道,加强登记托管企业信息共享,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降低企业股权管理成本及相关风险。第十一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法院建立合作机制,推动人民法院执行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协助执行有序衔接,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对此类股权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平台公示司法裁定冻结等信息。第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搭建“区块链+托管”应用场景,提升股权登记托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其未履行信义义务、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撤销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