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25946 上传时间:2023-10-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1通用3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

2、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未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而故意对记录造假的情形除外)或者未向从业

3、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4、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2通用3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

5、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3通用48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4危化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7、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

8、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变更的,逾期10日内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

9、、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8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8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

10、更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5危化5(二度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正,不予处罚。-5-新序号裁量基准的索引

11、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6危化1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订)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

12、、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虽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但被告知对象存在遗漏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7危化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青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存在1种化学品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