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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文件和中共XX区委员会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通(2021)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XX辖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农村宅基地集体收益是指宅基地有偿使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吸引社会投资、入股对外投资、抵押融资投资等获得收益部分。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所取得的集体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享。第二章分配制度第五条建立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一)在乡镇
2、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确定分配方式、分配期限,原则每3年调整1次。第六条确立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标准。(一)收益部分按税法规定上缴国家之后,在保障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确定集体留存与成员分配的比例。(二)宅基地收益,可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回收宅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取公益金后,按收多分多原则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多时应控
3、制分配额度,留存结转下年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三)年度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净收益的50%o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多的村庄,可按股享受分红;收益较少的村庄,可留存集体使用。(四)收益部分,集体收益和个人收益比例可参照以下执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讨论确定:1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吸引社会投资的收益分配比例为l:9o2 .有偿使用费、入股对外投资、抵押融资投资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6o第七条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分配机制。第三章分配流程第八条宅基地收益分配流程如下:(一)提出。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由本屯理事会根据相关依据,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二)审核
4、。将分配方案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三)通过。将分配方案提交有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分配方案。(四)公示。分配方案在本村公示栏公示。(五)实施。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第四章加强管理第九条建立宅基地收益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各项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十条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按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重要开支项目单独列明,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一条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一)将村集体提取公益金、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纳入村规民约,规范管理。(二)公开公示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分配透明度。第五章监
5、管措施第十二条加强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的监管,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第十三条不能将宅基地作价评估后直接分配。第十四条加强政府指导。(一)本屯理事会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要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实施。(二)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可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方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保护集体成员应有的权益,解决收益分配中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