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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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省消防条例、XX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区域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营、施工等校内外单位和全体人员,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2、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第四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含校内经营服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科室(中心)负责人是管辖区域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人,

3、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师生员工和经营服务人员依法承担个人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与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校园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季度至少听取和研究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第八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消防管理机构(科),对学

4、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消防安全投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第十条学校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组建专兼职消防员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相应待遇,保障消防物资供应。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十二条学校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

5、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章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落实消防“户籍化”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第十五条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六条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落实消防设施、

6、器材的第三方托管维保,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根据需要添置、配备消防器材。第十七条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第十九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第二十条加强专兼职消防员教育培训,加强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学校消防控制室。消防

7、控制室应配备人员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二十二条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第二十三条组织和指挥初起火灾扑救,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第二十六条新生军训期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按照工

8、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第二十八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协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第三章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九条依法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在工作计划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消防安全工作。第三十一条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第三十二条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消防“户籍化”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做好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熟知其位置、功能和使用

9、方法,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第三十三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培训,强化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使师生员工真正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第三十四条认真落实消防“六加一”措施,即定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自动消防设施、电器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

10、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第三十五条定期开展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问题或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在电话报告的同时要书面向学校汇报,并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三十六条购买、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实验用化学药品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实验室建设报保卫处备案。任何项目工程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第三十八条大型活动、文娱演出等活动主办单位和场所提供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11、报保卫处备案。第三十九条在火灾发生的初起阶段,能有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火灾报警、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把火灾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十条火灾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奔赴现场,维护和指挥现场秩序,协助消防主管机构实施灭火,按照预案组织师生员工疏散、自救。事后协助消防主管机构调查事故原因。第四十一条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专用消防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管理及消防申报验收工作。(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消防设施供水、供电保障和校园经营性门店

12、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人防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和检查;组织楼宇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监管物业服务公司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学校办公用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校办公室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用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住宿消防安全检查;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住宿消防安全检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住宿消防安全检查。(五)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该院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住宿消防

13、安全检查。(六)教育集团负责所属学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住宿消防安全检查。(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加强对实验室、实训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等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训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做好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四条学生公寓、食堂、超市、校医院、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基地、危险品仓库、图书馆、档案馆、礼堂、报告厅、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物品

14、资料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等所属单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四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在明显处予以公开。第四十六条消防重点安全单位应加强火灾防范,认真落实消防“户籍化”和“实名制”防火安全措施,建立每日防火巡查、月度防火检查制度,人群集中单位每2小时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有效防范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被人为损坏或挪用,保证各类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应急照明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四十八条当班人员应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流程,能够现场熟练操作灭火器和消防水枪等消防设

15、施器材,具备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第四十九条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四个能力”。第五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五章学校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一条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师生员工、校内经营服务施工等人员)应树立全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提高自身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五十二条学校各类人员要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特点,针对性地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业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消防安全。第五十三条成年人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校园任何部位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

16、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五十四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遵守教育部严格限制在高校内吸烟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个人,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五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五十八条任何人及校园内车辆都应当为消防车让行,不得穿插超越。第五十九条学生要严格遵守

17、学生公寓“六个严禁”: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焚烧物品;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宿舍楼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第六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章考核考察第六十一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消防安全考核挂钩制度

18、。第六十二条在对校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考核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校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第六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第七章表彰奖励第六十四条对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创新消防安全体制机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消防安全监管或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消防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违规违纪行为不问责或问责不到位的。(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六十六条对存在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提醒、警示、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第六十七条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年度内对发生一次火警的单位给予警示谈话,发生二次火

20、警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三次火警根据情况进行问责;年度内对发生一次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发生两次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后勤服务集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保卫处给予一票否决。对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据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其中是党员或者党员发展对象的,按照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处理。第六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本规定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消防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第七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七十一条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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