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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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2、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

3、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

4、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5、(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九)将“智慧消防”纳

6、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

7、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

8、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

9、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

10、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

11、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12、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

13、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已批准的消防规划有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将公共消防

14、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落实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枢纽

15、、运输企业等行业管理范围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版店、景区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XX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

16、订工作,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十)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

17、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XX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产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四)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

18、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草案,开展消防法规立法后的实施效果检查;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六)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事业发展实际保障消防经费。(七)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邮政快递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八)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19、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XX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三)体育、宗教事务、粮食

20、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十五)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六)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十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灭火和应

21、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十八)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十九)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十)其他行业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

22、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

24、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

25、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

26、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

27、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五)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拟订本单位

28、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消防组织保障方案。(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四)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五)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

29、、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

30、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31、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行业、领域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书面通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问责:(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二)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的。(四)未按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整改问题的。(

32、五)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六)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七)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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