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38251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9.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XX省消防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2、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

3、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小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等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

4、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

5、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物流等集中区域,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6、)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应当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应当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科学

7、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老旧小区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高发易发领域,推XX装消防远程监控系

8、统、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五)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消防安全体验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

9、)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具有委托执法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

10、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1、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

12、,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

13、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指导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

14、领域的应用。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安排四课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XX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

15、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

1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铁路、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

17、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第二十一条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监狱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

18、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XX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

19、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第二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XX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

20、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钢铁集团公司、巨化集团公司、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省农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XX国际机

21、场有限公司、省二轻集团公司、省盐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落实消防安全资金保障,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应急力量,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因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

22、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八条体育部门负责加强体

23、育类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第四十条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第

24、四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居民表后服务。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第四十五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第四十六条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四十七条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

25、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第四十八条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第四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

26、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

27、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

28、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七)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八)定期向当地明确的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主体,报告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

29、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

30、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五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没

31、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第五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第五十六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32、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综合测绘机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纳入当地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3、考核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交由各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年度消防工作重要任务、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日常检查内容,及时检查阶段性消防工作重要任务落实情况。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重点工作进

34、展情况、检查督查情况等内容进行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并跟踪问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约谈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工作任务等行为,及时约谈相关单位和人员,明确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性火灾隐患、短期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督查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等情形,及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第六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

35、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联动社会力量,组织调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并做好善后工作,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第六十四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五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

36、理。有权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可以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其他火灾事故,应当授权或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

37、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第六十七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六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七十一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