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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一、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X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XXXX投资区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有关部委、XX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相关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任何单位
2、、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安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作业、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奖励。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四、各级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
3、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五、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六、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
5、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七、负
6、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交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具体事项,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八、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各级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便民服务中心电话“12345”进行举报,或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九、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7、、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提倡实名制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登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编号登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需按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告知举报人,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做好记录备存。(二)核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查。举报事项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并严格按照行政
8、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三)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的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决定。(四)反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受理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审查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五)归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对受理的举报事项逐一建立档案备查。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二)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
9、负责;(三)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十二、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舆论关注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应当报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并挂牌督办。举报事项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向举报事项的主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要求;(二)举报事项的主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
10、查;(三)举报事项受理办结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摘牌销号。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十四、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
11、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十五、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
12、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三)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四)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实,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十六、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十七、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
13、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十八、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十九、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实施联合惩戒。二十、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
14、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二十一、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十二、本规定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二十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依法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二十四、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二十五、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
15、XXXX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安监)承担。二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XX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XX管办(2012)22号)同时依法废止。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参考目录2. 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登记表(样表)3. 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样表)附件1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三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参考目录类别举报事项基础管理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
16、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17、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8、。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非煤矿山未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生产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建筑施工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在继续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存在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9、,高处作业未戴安全带的。施工现场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乙快等危险性化学品,临时消防设施不齐全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活动房等行为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对群众反映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属于火灾、中毒、塔吊及施工电梯倒塌以及各类坍塌(含在建工程实体坍塌、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等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
20、未及时、如实报告的。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21、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22、。工贸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
23、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存放铝锭的地面存在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
24、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
25、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
26、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消防公众聚集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
27、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抬升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
28、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道路运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注:本规定的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参考目录。附件2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登记表(样表)接报时接报人:间:年月日时分一举报人一姓名举报方式单位联系电话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所举报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处理办法办理结果备注附件3XXXX投资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举报日期举报方式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情况承办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