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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调解告知书委派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依照相关规定,将适宜调解的纠纷编立相应的诉前调字号,交由调解组织何调解员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现将委派调解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委派调解高效、便捷、成本低,选择委派调解能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利于纠纷快速化解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二、委派调解由人民法院选任、具有专业技能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中自主选择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派。三、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随时终止调解程序。四、委派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五、经委派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七、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用减半交纳。八、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调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在委派调解中有虚假调解行为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同意/不同意)接受委派调解。当事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