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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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他们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技术技能,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范围,为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

2、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第四条根据从事产业领域不同,评审专业分为:(一)种植业类。包括作物、林果、蔬菜、茶叶、中草药、食用菌、种苗繁育等专业。(二)养殖业类。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饲料兽药等专业。(三)社会服务类。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理人、农业机械化服务、植物保护、农业生产托管、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事务等专业。第五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对论文、科研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侧重考察新型

3、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社会贡献、生产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推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献身农村,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二)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第七条生产经营或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

4、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种植业类。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林果、花卉苗木、中草药、经济林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菌类种植面积5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其他种植达到相当规模。(二)养殖业类。畜禽养殖业类。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OO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其他特种畜禽养殖达到相当规模。水产养殖类。育苗水体达到100OnI3,工厂化养殖水体达到500m3,池塘养殖面积100

5、亩,浅海筏式和底播面积500亩,网箱养殖水体3000m3o(三)社会服务类。创办或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创办或参与的涉农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服务农业农村发展,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增产增收。第八条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3年以上。(二)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20学时或参加培训3天以上。(三)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或经营能力突出,是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第九条

6、申报农民农艺师,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一)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学满30学时或参加培训4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新品种繁育或试验示范1项以上。2 .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作出积极贡献。3 .参与编写专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

7、服务资料等在当地被广泛认可;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交流20学时以上。4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5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在市级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第十条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农民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10年以上。(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学满50学时或参加培训7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

8、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1项以上。6 .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7 .对本行业进行技术示范和技能培训辅导,开展指导或培训5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50学时以上。8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9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并担任主要职务;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200万元以

9、上。10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第十一条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高级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达80学时或参加培训10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2项以上。11 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

10、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2 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编写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开展技术指导或培训100O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100学时以上。13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14 组织能力较强,主持或主导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参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研讨会以及各级产品展会;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600万元以上。1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

11、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第三章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一)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农民农艺师。(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第十三条建立

1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一)直接申报农民农艺师条件: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二)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设区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人员。(三)直接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

13、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国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持有“山东省惠才卡”人员。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作为岗位聘用、待遇兑现的依据。第十五条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二)受邀参加培训班授课的,以组织单位通知文件、邀请函、培训班日程安排和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为佐证材料。(三)同一成果仅按课题、获奖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四)

14、”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五)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六)创建示范指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和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功勋2022)1号)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第十六条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Bo

15、附件2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个人申报第一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二条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称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第二章审核呈报第三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

16、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第四条初级、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初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五条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第三章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省农业农村厅

17、组建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设区的市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副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负责中级、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第八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副高级评委会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第九条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委会按从事产业成立若干评议组,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评议组评审

18、专家不少于3人。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二)具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四)评审正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第十一条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

19、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二条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第十三条评委会按照评审权限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并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四条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可综合采用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保障新型职

20、业农民职称评审针对性和科学性。第十六条评审基本工作程序:(一)评审会议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应严格管理,评审专家信息要控制知悉范围,严肃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二)评委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三)按照评议分组,组织评议组专家进行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或现场考察,经评议讨论后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所有评委会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

21、即为评审通过。第十七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第五章公示核准第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公示期间,开展事后现场考察。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第十九条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核实。第二十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第六章公布颁证第二十一条核准备案确认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行文公布。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通过评审人员制作并颁发电子证书,同时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通过评审人员可自行登录下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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