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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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以及

2、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提供的相关测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资金、绩效目标,配合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第五条补助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三)其他资金。第六条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至

3、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人大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0日内,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第七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保障对象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资金继续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4、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支出,以及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一)低保资金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所需支出,具体包括:1.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水电费、服装(被褥)费、生活必需品费用和交通费、网络通讯费、零用钱等。2 .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包括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等。分

5、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执行。3 .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按规定支付后,若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4 .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三)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2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

6、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的救助支出。(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具体包括:1.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接领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所需的开支。3 .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4 .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

7、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5 .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6 .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护送特殊人员返乡所需的交通等开支。7 .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8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关爱服务支出等开支。(五)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

8、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1.用于保障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支出。2,用于保障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9 .用于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大中专院校就读及攻读硕士学位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支出。(六)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对其因收入水平较低而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七)价格临时补贴。满足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特困儿童发

9、放价格临时补贴。(八)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第九条县(市、区)统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以及补助资金,保障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的,必须先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涉及政策要落实到位,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

10、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发放的补助资金,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补助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除100O元以下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其余对个人的救助金应通过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兑付至补助对象。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

11、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院或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应统一支付到救助保护机构账户。全面建立实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指标直接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发放实物等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

12、金或实物的,要逐一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各级财政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继续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级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对各地年度结余结转资金予以抵扣。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

13、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

14、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将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具体操作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7)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残疾人

15、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9)179号)中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内容同时废止。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方式更加精细和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出了

16、更高要求。由于资金的支出范围和发放方式发生变化,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我们从优化经费管理、细化使用方向、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制定了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o3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主要构成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为总则、资金筹集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发放和管理、资金绩效和监管、附则。(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支出方向、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共3条。明确补助资金来源、预算管理、分配方法。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共3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事项,进一步细化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项支出内容。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共3条。明确资金发放时限、发放账户规定、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各地细化政策的要求、文件解释主体和失效文件废止情况。四、征求意见情况管理办法已征求了州(市)财政、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本厅相关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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