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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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促进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新时代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优质、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要求,结合广西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

2、律服务需求放在第T立,不断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证领域监管力度,有序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通过调整全区公证执业区域,整合优化公证服务资源,建立公证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推动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良性竞争发展,释放公证服务活力,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三、调整内容(-取寸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T殳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域。T殳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方案调整内容第(二)项中规定的公证事项(事务)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1(二)对于民生类公证三务事项(事务)以及重

3、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为:1.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类公证算页(事务)的执业区蹴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域。2.继承、查无档案记载、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类公证事项(事务)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

4、业区域的限制。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执业区域调整是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工作,准确把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的内容范围,统筹本地公证服务资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确保公证执业秩序稳定,杜绝不正当竞争、低价争揽业务等执业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允许公证机构到机构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办证点;公证机构在机构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证点的

5、经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准。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夕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夕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三)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的原则,不断提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要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加强服务监管和质量监管,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推动公证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

6、的公证法律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解读22022年10月25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桂司通2022)105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2021年6月29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二、制定过程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在做好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

7、我区实际情况和参考外省做法,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会、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必要程序的基础上,于2022年10月24日提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三、主要内容及创新调整方案对全区公证执业区域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划;二是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要求,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事务)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部分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执业区域放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具体包括: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8、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公司章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三是结合我区实际,对暂不宜放宽执业区域的继承、查无档案记载、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等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四是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五是明确了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四、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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