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
2、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设备监理,下同)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六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3、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
4、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参与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完工后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和监理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
5、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第十四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五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有关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安装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第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6、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处理。第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第十九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
7、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安装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消除质量隐患。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