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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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学生发展部(团委)备案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是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构建和谐校园和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第二章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第五条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

2、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第六条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第七条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做好培训计划并向学生发展部(团委)进行报备,设计好培训内容、方式和目标,给所带社团上好培训课。第八条指导学生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及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第九条监督社团经费的收取及使用,加强与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发展部(团委)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团正当权益。第十条出席社团指导教师会议,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社团活动之间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第十一条关心社

3、团干部的成长,注意加强与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各种评先评优工作。第十二条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3次或以上。第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每月至少开展1次(2课时)对社团全体成员的指导培训活动。第三章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解聘第十四条聘任(一)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学校工作人员中选聘,其中,涉及学生专业拓展的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从该专业的专任教师中选聘,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二)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学生

4、发展部(团委)审批、经社团联合会审核,由学生发展部(团委)颁发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有关聘任材料在学生发展部(团委)备案;(三)社团指导教师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思想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成才;2 .具有一定的学生指导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3 .具有指导社团所必须的组织管理能力、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4 .愿意接受学生发展部(团委)的监督、考核。第十五条解聘(一)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如要终止担任指导教师职务,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发展部(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生效;(二)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无故缺席社团指导教师会议、社团开放日

5、、社团嘉年华等关于社团发展的集体性活动累计3次,直接解聘;(三)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一个学期未与社团成员进行交流培训,直接解聘;(四)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直接解聘;(五)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对学校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经讨论研究,直接解聘;(六)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自动离职,直接解聘;(七)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末的综合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不续聘。第四章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由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组织进行统计、社团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学生发展部(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第十七条学生发展部(团委

6、)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业绩考核,每个学期考核一次,指导教师最后考核分工学生社团评分(占40%)+社团指导教师自评分(占20%)+学生发展部(团委)评分(占40%)。第十八条奖励(一)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成员参加由国家、省、市级各种竞赛活动必须通过主管校领导批示,学生发展部(团委)备案,若取得名次,则按师生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竞赛的奖励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奖励,由学生发展部(团委)负责统计上报,指导教师不再单独重复上报;(二)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享受5个月的津贴(2月、8月不发放津贴),原则上每个月按150元标准,于每个学期末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三)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社团获得学校“五四”表彰优秀社团称号的,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称号并奖励奖金300元,于当年度“五四”表彰后发放。第十九条考核的结果应用(一)通报批评。当学期考核低于70分,半年内不得参与团学各类评先评优,每月津贴按照70%发放;(二)解除聘任关系。当学期考核低于60分,一年内不得参与团学各类评先评优;学生社团与其解除(终止)聘任关系,不享受聘期内任何津贴。第二十条学生发展部(团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指导教师的实际津贴,并向学校申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发展部(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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