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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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坚持从严考试、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管理工作。第二章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2、种类包括:(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一)携带书包、饮料、考试相关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六)未关闭无线通讯设备或违反计算机考试操作规定的;(七)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第七

3、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二)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强行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阻后,拒不离开考场的;(三)在实操考试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严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第八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四)夹带、查看与考

4、试有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九条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考试点监考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并如实填写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经考试点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第十条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考试点监考人员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当场告知考生记录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确认签字;考生拒绝签字的,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名确

5、认。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批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自收到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违纪考生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考试点,考试点应于接到处理决定当天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第十一条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有误或者不当的,由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复核结论告知本人。第十二条考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点负责人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6、处理。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公告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本办法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本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点,是指受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人员。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决定的期限,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被处理的考生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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