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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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

2、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3、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第二章风险管控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

4、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5、(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

6、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对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7、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

8、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三)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五)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9、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依据风险管控清单

10、,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第十七条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11、(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七)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当加强管控。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

12、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十九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

13、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方案;(二)负责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综合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完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四)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各项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六)协调指导并

14、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相关制度;(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并分级承担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

15、)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信息。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7、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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