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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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及时有效地推送尾矿库预警信息,明确预警处置要求,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预警及处置工作。第三条尾矿库企业应制定执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值班值守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误差人工复核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培训上岗管理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报告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四条尾矿库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尾矿库基础数据和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监测项目预警阈值,按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

2、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规定的频率、类型上报人工监测数据及现场巡查结果。第五条尾矿库企业应根据监测项目及预警等级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汛期前应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并按系统要求上报调洪演算相关参数,及时完善本单位应急响应预案,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应实时登录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随时查看掌握本地、本单位尾矿库运行情况。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正确录入接收预警信息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若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信息。第八条纳入监测范围的各尾矿库监测项目及相应的预警阈值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等予

3、以确定。第二章预警项目及等级第九条根据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要求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规定,尾矿库预警监测项目按监测方式分为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和人工现场巡查预警两类。第十条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项目共有七个监测指标。(一)坝体位移。根据监测点的位移速率、变化量确定位移监测的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1.3倍,橙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2倍,红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3倍。(二)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坝最小干滩长度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

4、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Ll倍1.4倍。(三)最小安全超高。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1.2倍L5倍。(四)库水位。库水位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对应的水位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汛前控制水位值或生产运行控制水位值。(五)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埋深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

5、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1.1倍。(六)降水量。降水量预警等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两级。Ih内降水量16mm、3h内降水量20mm、6h内降水量25mm、12h内降水量30mm、24h内降水量50mm作为降水量的黄色预警阈值,或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台风、暴雨天气时显示黄色预警;尾矿库设计防洪标准对应的降水量为橙色预警阈值。(七)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宜根据地质滑坡体勘察设计文件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80%o第十一条人工现场巡查项目共有三个监测指标。(一)排洪设施。黄色预警阈值:排

6、洪设施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漏沙等。橙色预警阈值: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下降达不到设计要求;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拱板、盖板局部出现裂缝。红色预警阈值: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排水拱板、盖板出现贯通性裂缝。(二)尾矿坝。黄色预警阈值: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出现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坝外坡冲蚀严重,出现较多或较大冲沟;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橙色预警阈值: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出现浅层滑动迹象;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值。红色预警阈值:出现

7、贯穿性横向裂健;出现管涌、流土变形;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三)尾矿库库水位。橙色预警阈值:调洪库容不足,在最高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要求。红色预警阈值: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可能出现洪水漫顶。第十二条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等级由低级到高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3个黄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橙色预警;当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2个橙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红色预警。监测项目达到3项黄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橙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2项橙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红色预警。第三章预警信息生成与推送第十三条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

8、统根据采集的尾矿库监测数据,通过预警阈值比对、模型计算等方式,确定并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重大监测预警信息。第十四条预警信息采用系统网页、手机app、短信息等方式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每间隔3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2次。橙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上述企业相关人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管局长、监管监察科(股)长、指挥调度(值班室)、包库领导,每间隔2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2次。红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上述企业、县级相关人员及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同时发送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主管局长、监管监察科(处)长、指挥调度(值班室),每间隔10分钟发送一次,共

9、发送3次。若红色预警状态在24小时后未解除,则按照相应频率、次数再次发送预警信息。在预警信息发送时间段内,若预警解除则停止发送;若预警级别变更则以最新的预警级别发送信息。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发布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当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红色预警项目。当最小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当现场巡查出现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排水拱板、盖板出现贯通性裂缝;尾矿坝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管涌、流土变形,或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第十六条重大监测预警信息除推送到红色预警涉及的人员之外,还直接发送给相应市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

10、人,省厅分管厅领导、监管监察业务处长和相关人员、指挥调度(值班室),预警信息每间隔1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3次。第十七条上述预警信息推送后,企业内部超时未及时处置的,系统将自动发送通知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督办处置的,系统自动通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第四章预警响应及处置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智能监测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或者根据现场巡查发现隐患的严重程度,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及响应程序。(一)坝体位移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主管安全的相关人员对预警位置进行分析,判定危险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二)库水位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立即停止向库内排放

11、尾矿,及时采取可靠措施降低库内水位。(三)最小干滩长度和最小安全超高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程序,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四)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立即停止向库内排尾,降低库内水位,观察浸润线变化情况,分析原因并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五)降水量出现预警信号时,密切关注库水位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降低库水位的措施。(六)现场巡查中发现排洪设施、尾矿坝、库水位存在预警规定的情形时,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安全的相关人员,及时向智能监测系统上传预警信息;企业应根据隐患等级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或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程序。第十九条对于黄色预警,企业应自行在15分

12、钟内采取有效措施解除预警;对于橙色预警,企业在10分钟内处理隐患,同时将采取的处理措施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红色和重大监测预警,企业在5分钟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将采取的措施上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本辖区尾矿库的橙色、红色、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了解(红色和重大监测预警应迅速抵达现场实地查看)尾矿库隐患状况,督促企业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或根据险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当地政府或启动本地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到红色、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联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抵达现场)共同指导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响应工作。第二

13、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到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妥善处理重大风险,避免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三条由水情预报计算得出的企业需提前排水的信息,企业应立即采取降低库水位的措施,直至预警解除。同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第五章预警的解除第二十四条预警解除实行闭环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安全风险和隐患处置完毕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隐患消除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解除橙色预警。第二十六条安全风险和隐患处置完毕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隐患消除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解除红色或重大监测预警。第二十七条黄色预警由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予以解除。第二十八条尾矿库企业在预警隐患处置完毕后,应在智能监测系统录入本次报警信息处置过程和结果信息,系统同时记录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在预警处置过程中的操作指令,形成历史记录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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