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1总则1.0.1为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实现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覆盖最佳效果,满足人民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当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2基本规定2.1 建设规模2.1.1 应根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任务确定工程建设规模。2.1.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的场地应包括技术区、综合业务区、生产辅助区,有武警建制时应包括武警
2、营房区。技术区包括技术用房及辅助技术用房、天线场区。综合业务区包括业务用房、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库、门卫值班室。生产辅助区包括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变配电站、锅炉房、水泵房、职工健身场地及设施。武警营房区包括营房、武警食堂、训练场地及设施。2.2 规划选址2.2.1 应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2.2 选址应根据传输覆盖任务要求,获得最佳覆盖效果,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应避开灾害多发区,应避开危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场地。2.2.3 天线及其基础的定位测量应
3、以真北方向作为起算方向,定位测量应符合精度控制要求。2.3 建筑2.3.1 应根据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大小、对抗震救灾的影响及使用功能恢复难易程度、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行业重要性等因素划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2.3.2 国家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用房建筑及其天线基础应划为特殊设防类。省级以上的发射总功率大于等于2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监测台、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省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用房建筑及相应的中短波发射台、监测台、地球站的天线支持物或天线基础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2.
4、3.3 技术用房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应满足工艺要求。2.3.4 技术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应满足工艺要求。2. 3.5技术用房应采取保证室内温湿度和洁净度的控制措施。2.4消防2.1.1 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建筑耐火等级,分为A类和B类,并应符合表2.4.1的规定;A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表2.4.1建筑耐火等级分类表名称A类B类中、短波发射台省级及以上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总发射功率不小于100kW的中波、短波发射台除A类外的建筑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省级及以上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总发射功率不小于Io
5、kW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广播电视发射塔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主塔楼屋顶离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塔下建筑高度不小于24m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微波站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中心站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前端2.1.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中的高层建筑、广播电视塔塔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n?的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 4.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下列设备用房应配置气体灭火器:1中、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
6、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2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调频广播发射机房、调频广播控制室、电视发射机房、电视控制室、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3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4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2.5 塔桅2.5.1 塔桅设施应在工厂内进行预拼装,桅杆的拉绳、锚具、绝缘子等应进行组合抗拉试验。2.5.2 塔桅设施应定期巡检维护,当出现气象风压达到当地基本风压60%以上、地震烈度6度以上、雷暴雨、暴雪等其他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
7、灾等情况时应及时检查维护。2.5.3 钢塔桅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2异地搬迁;3遭受灾害或事故;4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2.5.4 塔桅设施拆除时应制定拆除方案,对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状况的,在施工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2.6 安全2.6.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安全评估。2.6.2 6.2应根据信息系统重要性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等级保护。2.6.3 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2.7 其他
8、2.7.1 场区内无市政给排水管网接入时,应设置独立的给排水设施。2.7.2 应配置维护所需的工具、仪器仪表和抢修材料,应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3中、短波发射台3.1 一般规定3.1.1 天波服务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其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包括近处的和远处的)时,从天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中心到障碍物上界的仰角,不应大于3。3.1.2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建台,应论证地形对电波发射的影响。3.1.3 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根据电磁环境采取屏蔽措施。3.1.4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发射台,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部电源,至少有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线。3.2 技术系统3.2.1 中、短
9、波发射机应配备必要的节目信号音频处理设备,包括音频处理器(或均衡放大器)、音频切换设备等;配备必要的射频配套设备,包括假负载、射频交换开关、变换器(阻抗或平衡/非平衡)等;配备监听系统,设置信号检测点,配置相应的播出信号监听、监看设备。3.2.2 中、短波发射台应有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3.2.3 中、短波发射台应建设包括运行调度管理、节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监测等在内的自动化系统。3.2.4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应根据传输覆盖范围、发射机输出功率、地导系数、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3.2.5 中波天线应根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天线频率敷设地网。3.2.6 中
10、、短波发射天线之间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3.2.7 中、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3.2.8 中波笼形馈线在水平面内的转弯角度不应大于30,垂直面内转弯角度不应大于24;短波馈线转弯角度不应大于60。4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4.1 一般规定4.1.1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Ikm范围内天线辐射方向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高度不应高于最下层天线高度的三分之二。4.1.2 在有落冰情况的地区作平面布置方案时,应考虑落冰的危害。落冰危险区,以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的中心为圆心,以0.3h(h为塔高)为半径来控制范围。4.1.3 控制室、弱电设备间等房间应根据电磁环境采取屏蔽措施。4.1.
11、4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发射台,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部电源,至少有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线。4.2 广播电视发射塔4.2.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建于建筑屋顶上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4.2.2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4.2.3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体积大于5000?的塔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塔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的微波机房、调频发射机房、电视发射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室等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4
12、.2.4 2.4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与塔下建筑之间应采取不开门窗XX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塔体内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与塔下建筑各层不应连通,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前室直通室外。4.3 2.5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楼设置游览业务且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小于等于2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无游览业务仅有调频广播、电视或微波发射设备值班人员的发射塔,应设置一座消防电梯和一座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2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大于200人且小于等于3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设置两座疏
13、散楼梯时,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3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大于300人且小于等于4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并应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每座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4.2.6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Olx。4.3技术系统4.3.1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具备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4.3.2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建设包括设备管理、信号源管理、节目监测、天线倒换、电力管理、环境监控、安全防范、网络通信等在内的自动化系统。4.3.3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天线的形式、
14、承载功率应根据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4.3.4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天线的馈线的型号应根据使用频率、功率及当地的海拔、气象条件确定。5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5.1 一般规定5.1.1 地球站基准天线前方的近场区内,其近场保护体内不得存在任何障碍物。在近场保护区以外,基准天线电磁波管状波束范围及保护角内不得存在任何障碍物,在C频段时,保护角不宜小于5;在KU频段时,保护角不宜小于10。5.1.2 地球站中相邻两副天线在其工作的可用弧段上不得相互影响。5.1.3 地球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部电源,至少有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线。5.1.4 地球站应配置柴油发电设备。技术设备负
15、荷应配置不间断供电装置(UPS)供电,后备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5.1.5 地球站高功放室、小信号室和监控室等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5.2 技术系统5.2.1 应配置自节目源前端至地球站独立的主备信号源地面传输引接电路,为地球站提供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地球站需配置传输适配设备和信号保护切换装置。5.2.2 2.2地球站应配置主用上行系统和能独立承担上行播出任务的备份上行系统。5.2.3 地球站主用上行系统的调制器、上变频器和高功放均应配置在线备份设备,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应能通过所设置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上行设备系统中无备份设备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
16、备应急跳接装置。5.2.4 地球站应配置监测系统对本站上行节目的源信号、上行链路主要播出环节、不同口径天线接收以及同转发器上其他广播电视等信号进行实时质量监视、监听和测量。应配置对本转发器接收信号频谱的实时监测、记录设备。5.2.5 地球站应配置监控系统,对技术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机房环境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具备异态自动声光报警及数据存储、查询、统计等功能,具备将播出运行数据实时综合分析并传送对接能力。5.2.6 地球站应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具备异地接收、上行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5.2.7 地球站天线场区因风力影响卫星传输性能时,应
17、设置天线防风设施。5.2.8 地球站基准天线应具备自动和手动跟踪能力,天线跟踪设备的跟踪精度不应大于天线半功率波束宽度的10%。5.2.9 地球站应配置波导充气机,并保持开启有效状态。在有冰雪的地区,天线应采取除冰雪措施。5.2.10 上行天线应满足卫星入网要求。6广播电视微波站6 .1一般规定6.1.1 1.1广播电视微波站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森林、树木、建筑物、金属构筑物等障碍物。6.1.2 干线微波线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外部电源,配备可移动应急电源。干线微波线路只有一路外部电源的微波站应配置发电设备。6.1.3 无人微波站除配置外部电源外,还应配置自启动发电设备。6.1.4 广播
18、电视微波站直流用电设备负荷应由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后备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交流用电设备负荷应配置不间断供电装置(UPS)供电,后备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6.1.5 无人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用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潮、防雷、防漏、保温、防腐蚀等防护措施,设置远程安防监控系统。6.1.6 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7 .2技术系统7.1.1 干线微波站应采用具备抗衰落、自动发射功率控制等技术的设备,提高传输性能。7.1.2 干线微波线路的首站应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在线路中另一微波站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7.1.3 干线微波站应至少在两处引入同步
19、于基准时钟的外同步时钟信号,时钟源系统应具备优先级选择功能。7.1.4 干线微波线路波道应配置至少一个备份波道,具备主备波道自动手动切换能力。7.1.5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按一主一备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工跳线端口。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7.1.6 微波天线馈源喇叭口应设有效密封装置,馈线系统应密封,各连接头应做严格的密封处理,波导型馈线应配置充气机。7.1.7 在气候环境条件恶劣的高山、沿海地区和强迎风面的微波天线,应设计防风、防雨雪且韧度强的防护措施。7.1.8 上下节目的
20、广播电视微波站应具有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等功能,记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质量。7.1.9 广播电视微波站的本地监控系统应具有对本站的信号、设备、电力、安防、机房环境的监控功能。7.1.10 无人微波站应配置远程设备监控系统,实现对信号源、设备、供配电、环境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7有线广播电视网络7.1 一般规定7.1.1 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等应预留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道;民用建筑内应预留有线广播电视的配线管网、配线间、设备机房等基础设施。7.1.2 国家光缆干线网中心站的引接光缆线路不应少于三路不同路由,其中一路应为管道路由;国家光缆干线网节点站、省光缆干线网节点站、城市有
21、线电视网络的有线前端的引接光缆线路不应少于两路不同路由,其中一路应为管道路由;国家光缆干线网、省光缆干线网中心站、节点站的业务系统光缆接入不应少于两路不同路由,其中一路应为管道路由。7.1.3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的中心站和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部电源,至少有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线。7.1.4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的中心站和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应配置应急电源,播出设备负荷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UPS)供电,后备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7.1.5 2000个有线电视信息点以上的民用建筑应规划有线广播电视机房。7.2 技术系统7.2.1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支持
22、网络节点设备的冗余、备份、切换和网络线路保护功能。7.2.2 国家光缆干线网、省光缆干线网的波分复用系统(WDM).光传送网络(OTN)传输系统每条传输系统链路至少应配置1个备波。7.2.3干线网传输系统的保护倒换时间不应大于50毫秒。7.2.4国家及各省级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全国广播电视宽带数据骨干网的内容、平台、网络、终端全流程应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7.2.5光纤到户网络(FTTH)中,入户光纤芯数不少于两芯。8广播电视监测台8.1 一般规定8.1.1 监测台应选择在地势开阔、场地比较平坦、土壤电导率较高且有利于信号正常接收的地区。8.1.2 监测天线接收方向上的山体
23、、建筑物高度应符合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8.1.3 监测台场地应符合监测台电磁环境要求,到达监测台场地上的电磁波场强不应超过100mv/m(100dBVm)o8.1.4 监测台天线场地上的中波、短波、调频及电视背景噪声场强值应符合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8.1.5 以中短波场强室为中心,半径30Onl以内不应有任何建筑物、架空线路、铁路及树林,地形平坦,坡度不应大于2。8.1.6 场强室应满足如下要求:1场强室建筑应为一层,场强室下建高度不少于1.5m夹层;2场强室采用木质材料或对电磁波的吸收性能与木质相似的材料建设,场强测试区其他房间采用的材料应满足电磁波接收的要求。8.1.7 省级以上监测台应接
24、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部电源,至少有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线。技术设备负荷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UPS)供电,后备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8.1.8 监测台应根据需要设置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和测向站。8.2 技术系统8.2.1 监测台技术系统应能够实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数据采集、存储计算、分析研判和信息发布等功能。8.2.2 技术系统根据业务需要配置监看大屏幕。8.2.3 监测台应建立技术业务网并通过专用网络与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连接,应具备与互联网连接条件。8.2.4 监测台应建设流动监测系统,用于流动监测广播电视信号。8.2.5 监测台技术系统核心设备采用主、备方式配置。8.2.6 监测台应根据任务需求配置不同频段和方向的监测天线,保证监测信号有效接收。8.2.7 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的监测设备采用双机并行运行方式配置,保证监测数据不中断。8.2.8 测向站与各种无线电干扰源和障碍物的电磁环境保护间距应满足测向技术要求。8.2.9 距测向天线前沿30Om以内为测向站电磁环境保护禁区。在保护禁区内,不得有无线电干扰源和障碍物。8.2.10 2.10测向站与监测台之间应通过专用网络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