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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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2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第三条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拟举办托育机构

2、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设置及开展服务活动。第五条举办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结合当地实际,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当地实际,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3、)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应包含“托育”字样。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托育机构完成登记后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在登记业务范围(或登记经营范围)目录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完成登记后,登记部门告知托育机构申请人及时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若无法通过平台共享或推送信息,则每月月底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将登记信息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第十一条已登记托育机构备案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

4、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彩色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等。(四)提交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六)法律法规规

5、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机构编制和市场监督等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内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月通报制

6、度,每月月初将上月备案成功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通过传真电话、共享、交换等多种方式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机构编制和其他监管部门。第十四条托育机构需调整备案托位数或变更登记信息时,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托育机构注销登记后,需及时登录系统报送注销信息。第十五条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时,则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附件:L托育机构基本条

7、件告知书2 .已注册登记托育机构备案告知书3 .托育机构备案书4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5 .备案承诺书6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3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4 .法律法规

8、规定的其他条件。已注册登记托育机构备案告知书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可通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地址为sty.Padiso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托育机构备案书卫生健康委(局):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构名称)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性质:口营利性口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口全日托口半日托口计时托口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口自有口租赁机构建筑面积

9、: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人编班:口乳儿班口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合班联系人:请予以备案。备案单位:(章)年月日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卫生健康委(局):本机构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自我评估,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本机构承诺,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机构住所:联系人:机构名称:(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案单位:(章)机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编号:一年一月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性质:机构负责人姓名:卫生健康委(局)(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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