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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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全面规范农村供水管理,着力打造安全、标准的现代化农村供水网络,构建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饮用水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长效运行管理的范围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保障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

2、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农户自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不纳入管理范围。二、部门职责和分工(一)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二)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运作的工作机制,县级有关部门作为协作主体,根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1.县农饮办负责组织协调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施工作。2,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城镇、乡镇供水工

3、程供水价格等工作。3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4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对农村饮用水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工作。5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检测工作。6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对城镇饮用水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城镇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7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指导保护工作。8 .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整治、土地使用等工作。9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各村做

4、好水费收缴;配合水务公司开展水厂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政策处理、群众纠纷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三、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水务公司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工作。(一)水务公司主要工作职责及内容供水管道和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供水工程改造及提升,水质日常检测、水源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信息化管理,供水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二)各受益村主

5、要职责1.配合水务公司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日常基础维护,供水站日常巡查、站区保洁、抄表收费、水源地日常巡查、应急临时处置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水务公司。2.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村民遵守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村规民约。3,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四、水源地保护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五、供水管理各管理主体应当按

6、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管理;(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农村饮用水工程新增用水户,由村向水务公司提出申请,经水务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水务公司负责勘察和安装,安装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水务公司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六

8、、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一)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缴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1 .原则上实行城镇和农村“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城镇管网延伸供水的水价原则上与城镇同网同价。2 .乡镇水厂供水价格由发改部门牵头制定。3 .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参照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二)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水费收缴到户。1 .由城镇管网延伸供水用户的水费由所在城镇水厂统一进行收取。农村供水站的水费由所在村协助统一收取。2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管理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

9、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管理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及时恢复供水。3 ,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每户用水限额标准为20吨/年。免交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七、政策和经费保障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对各乡镇的考核范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水利局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管理主体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县财政、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

10、资金,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八、节水宣传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利用多种媒体筹办农村饮用水宣传活动,以“安全、健康、富民、和谐、智慧”为理念,开展形式多样的饮水卫生和节水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九、法律责任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等行为,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破坏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管理主体有权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其他本制度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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