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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闽民管(2023)12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强化规则意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2023年9月19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
3、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根据
4、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部门。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1 .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2 .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4 .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5 .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6 .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7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8 .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第七条反洗钱办公
5、室职责1 .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 .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3 .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 .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5 .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第八条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1 .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2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
6、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第九条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第十条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
7、恐怖融资工作。第十二条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三条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洗钱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第十五条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
8、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第十六条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社会组织名称)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XXX年X月起施行。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强化规则意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反
9、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2023年9月19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正义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10、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11、;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部门。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1 .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2 .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4 .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5 .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6 .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
12、应对处理方案;7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8 .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第七条反洗钱办公室职责1 .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 .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3 .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 .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5 .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第八条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1 .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
13、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2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第九条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第十条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
14、、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第十二条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三条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洗钱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第十五条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第十六条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社会组织名称)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XX义年X月起施行。